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先说个场景:家里人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打电话推销产品。某天警察上门,说公司涉嫌诈骗,人被带走了。你慌了:他就是个打电话的,也算犯罪?
石家庄中院真有一个这样的案子((2017)冀01刑终1057号):一家公司冒充唯品会、信用卡中心,以”中奖、回馈会员”为名,向不特定的人打电话推销产品骗钱。同一家公司,四种岗位,四种结局:
– 公司经理任志军,管全局,判10年;
– 组长李娟,管几个话务员,判3年1个月;
– 录入员刘莉,只负责录单子,判1年8个月;
– 话务员高晓丽,按话术打电话,判1年6个月,缓刑2年。
同一个公司,差距为什么这么大?关键就两个字:作用。
判多判少,看的是”作用”
刑法第27条写得很直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反过来,组织、领导、指挥犯罪的人,是主犯,从重。
很多家属觉得”他不知道公司是骗人的,所以不构成犯罪”。错了。 司法实践中”明知”看的是客观事实:话术是不是诱导性的、产品是不是虚构的——综合这些推定你”应当知道”。所以辩护的主战场不在”知不知道”,而在“你在骗局里起了多大作用”。
经理为什么判10年?
公司怎么运营、话术怎么设计、钱怎么分、业绩怎么考核,都是他拍板。他不在第一线打电话,但整个骗局是他的”作品”。组织者、指挥者,主犯。
组长为什么判3年多?——最容易被忽略的坑
李娟是7月初才当的组长,干了没多久,但要对全组话务员的诈骗金额负责。法院查明,她这组涉案金额16万9,全算在她头上。她辩解”只干了不到一个月”,没用——当了组长,组员打出的每一分业绩,都是你的责任。
这是很多案子家属最想不通的地方:”他就是个小组长,怎么判这么重?”——组长脱离了”纯执行”,开始承担管理责任了。
话务员为什么能缓刑?
话术是公司给的,名单是公司发的,电话是按流程打的,她就是”执行者”,从犯。加上认罪态度好、退了违法所得,缓刑就来了。清河县法院有个同类案((2024)冀0534刑初140号):一个”办证挂靠”的诈骗集团,在全国骗了1000多人、2800多万,话务员李某田干了不到一年,个人诈骗金额43万——法院认定从犯,减轻处罚。
关键问题:话务员的犯罪数额怎么算?
按”个人经手”算,不按”全案总额”算。 李某田就是按个人43万定数额,不是按集团总额2800万。这一步算错,刑期差出好几年——这是辩护的第一个抓手。 家属拿到起诉书,先核对数额:哪些电话是你打的、哪些单子是你签的。审计报告里列在别人名下的业绩,不能算在你头上。
第二个抓手:组长和组员的边界。 升了组长、管了组,责任翻倍;只干活没带人,按个人数额。卷宗里的岗位任命、业绩考核表,就是定责任的核心证据。
第三个抓手:退赃、认罪认罚、自首。 清河案里另外两个话务员张某、赵某,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最后判6个月缓刑1年,人出来了。
最后说句实在的
电销公司不都是诈骗,但话术里全是”包过””保底””内部名额”的,大概率是。家里有人被带走,先问三件事:他是话务员还是组长?个人业绩多少?有没有退赃? 这三样定了,量刑大方向就清楚。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