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先问你一个问题:如果有人跟你说,投钱建蔬菜大棚,公司统一运营,每年给你高额回报,还送米面粮油,你投不投?
呼和浩特新城区就发生过这样的案子:黑龙江一家农业科技公司来呼和浩特设分公司,主打”投资蔬菜大棚、给付高额回报、赠送礼品”,向社会公开宣传拉人投资。检察机关查明,这个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2万,240名集资参与人里,损失高达651万。
你可能觉得:这不就是个投资失败吗?项目是真的,大棚也是真建了,怎么就成了犯罪?
这就是今天要讲清楚的事:非吸的红线,画在哪。
先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特征,俗称”四性”:
– 非法性:未经批准,没有金融牌照;
– 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是私下找几个熟人;
– 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稳赚不赔”;
– 社会性:面向不特定公众,谁都能来投。
蔬菜大棚本身是正经农业项目,但公司一旦公开拉人、承诺回报、来者不拒,就踩线了。大棚是真的,项目是真的,模式是违法的——这是很多集资案家属理解不了的地方:他们觉得”东西是真的啊”,但法律看的是”你怎么吸钱”。
同样的公司,三种岗位,三种刑期
包头青山区有个同类案子((2019)内0204刑初434号),同一家公司,三个角色,判得完全不一样:
– 公司负责人孙某,判4年5个月,罚金6万;
– 分公司经理马某某,判2年8个月,罚金6万;
–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判2年4个月,缓刑,罚金5万。
为什么差距这么大?还是”作用”两个字。 谁拍板、谁组织、谁拉人,责任一层层往下:老板对全盘负责,经理对分公司负责,普通业务员按自己拉来的数额担责。
呼和浩特这个案子也一样,负责人在分公司里主抓业务,是主要责任人;底下跑市场的业务员,按自己经手的金额算。同样进去,责任大小差着好几年。
家属最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核对数额。 你家人经手的金额是多少?是主管全局还是只管自己那摊?起诉书里写的数额和实际对不对得上?数额差一个档次,刑期差一个区间。
第二,退赃。 包头那个案子里,孙某退赔31万、马某某退赔17万,法院明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退得越早、退得越多,量刑越有利。 这是实打实换刑期的钱,别等判决了才想起来。
第三,别信”公司没事就没事”的鬼话。 非吸是单位犯罪,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一个都跑不了。公司倒了,老板跑了,底下的人照样被抓。家属越早找律师介入,越能保住从犯、退赃、认罪认罚这些从宽的机会。
最后说给投资人听
年化回报高得离谱、天天送礼品拉人头、谁都能投的项目,先别急着掏钱。真金白银投进去,公司一倒,钱大概率追不回来——法院能判负责人坐牢,但退赔永远追不上损失。投资之前,先看看这个公司有没有金融牌照、宣传是不是公开拉人、回报是不是高得离谱。三样都占,基本就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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