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今天聊一个很多做采购、做销售的人想问又不敢问的问题:供应商给我转钱,算犯罪吗?
先看一个呼和浩特本地的真实判决:玉泉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判决,被告人汤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十九万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
汤某是谁?内蒙古一家大型生物科技公司的供应部采购业务员。2020年到2023年,他利用采购职务便利,先后向6家供应商索取、收受好处费,加起来超过21万元。这些钱全部是微信转账,一笔一笔都有记录。
问:公司员工收钱,怎么也算”受贿”?
受贿罪大家都知道,那是给国家工作人员定的。公司里的采购员、销售经理、仓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就管不着了?
不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专门设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白话说: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收钱+给别人办事”,不管你在国企还是民企,都构成犯罪。 区别只在于罪名不同、由谁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归监委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归公安经侦管。
问:他说是”感谢费”,没说让我办事,也算?
汤某的判决里写得很细:他收的钱来自6家供应商——腾祥化工给他5万、通鑫达经贸给他6.8万、旭智商贸给他1.6万、杰旺商贸给他8000、惠凤化工给他7.47万……这些供应商为什么给他钱?
证人的话最直白:李某说”为了更好的向阜丰公司供货,向汤某微信转账5万元”;白某说”为了更好的向阜丰公司供货,微信转账七笔共68000元”。
看出来了吗?对方给钱,就是冲着你的职位去的。 你说你收了钱啥也没答应,没用——供应商往你账户里打钱的动机摆在那,你收下了,法律上就推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创造条件。更何况汤某的实际职责,就是对接大宗化工原料采购,其中还包括对供应商运送的原材料降低检测标准。这就不是”没办事”,是明晃晃的权钱交易。
问:对方主动塞钱,我退了就没事吧?
要分时间点。当场拒绝、事后及时退还,一般没事——法律留了这个口子,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怕的是”先收下、等风声不对再退”。汤某是2023年8月被刑事拘留的,他那些钱是案发前就收了用了,后来退的是扣押退赃,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犯罪后退赃,一个是根本没犯。
最后说给做业务的人
供应商逢年过节发红包、转账”意思意思”,这种事在生意场太常见了。但请记住:
岗位是公司的,职权是公司的,你拿职权换来的每一分钱,最后都要还回去——连同自由一起。
如果已经收了、收了又退不掉、或者人已经被带走,第一时间找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辩护,重点在数额认定(哪些钱算”好处费”、哪些是正常人情往来)、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有没有及时退还的情节——这些账,要一笔一笔算清楚。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银行卡、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