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两个人挖了两年”土龙骨”卖了23万,鉴定说是国家保护化石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律师。内蒙古中西部不少村子,老辈人嘴里都有个说法:地底下埋着”土龙骨”,能治病、有人收。今天讲的这个案子,就是两个五十多岁的农民,信了这个说法,扛着发电机和电镐挖了两年,最后挖出个刑事案子。

先说判决: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2月判决,高某某、吕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书里的两年

时间是从2021年10月开始的,一直到2023年3月。

被告人吕某某1960年生,高某某1968年生,都是小学、初中文化,没有固定职业。两人找了个活儿:带上发电机、电镐,到村附近的地里挖”土龙骨”。

不是挖一天两天,是挖了整整一年多。挖出来的东西攒起来,一共两吨多。卖给谁?卖给同县的杨某。两年下来,两人一共得了23万余元。

对农民家庭来说,23万不算小数。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愿意一挖就是两年——土龙骨在民间有市场,收的人给现钱,看着比种地划算。

那堆”土龙骨”,到底是什么

这是这个案子最关键的转折点。

公安机关把涉案的化石送到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做鉴定。鉴定结论是:这些是新近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分级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对研究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具有科学价值。

现场查获的疑似化石也有29公斤,鉴定结论一致。

这里有个连锁反应:收化石的杨某也被追了责,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在河北安国查获的化石,一称重——5.329吨,加上另外一批8.354吨,加起来十几吨。这些化石,都是走同一条收赃渠道流出去的。

为什么挖”土龙骨”是重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规定处罚。

大白话说就是:这条罪不是三年以下”轻罪”那么简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基础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在三年以下量刑。

也就是说,”挖化石”在我国刑法里是被当成”盗掘文物”一样对待的。很多人不知道这一点,以为土龙骨就是地里长的东西、没有主人,挖了卖了顶多算违规——实际是刑事犯罪。

两人为什么能判缓刑

三年有期徒刑是重罪的门槛,但法院给了缓刑四年。判决书里能看到几个关键动作:

第一,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3万余元。这笔钱不是没收后追缴,是他们在案发后主动交上来的,法院认定有悔罪表现。

第二,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两人此前都没有犯罪记录。

第三,涉案化石鉴定等级为”一般保护”,不是重点保护的稀有品种,没有造成不可逆的重大损失。

这个案子里,交钱的时间和态度,是缓刑与实刑之间的一条线。同样数额,如果钱花了、藏了、转给家人了,结果往往不是这样。

说给内蒙古老乡听的三句话

第一句:地里、山里的骨头、化石、老物件,只要鉴定出来是国家保护的,挖它就是犯罪。别听收的人说”没人管”,收的人自己先跑不掉。

第二句:来钱太快的活,先想想为什么快。真正的辛苦活不会一挖两年赚23万,能这么赚钱的,往往是别人不敢碰的。

第三句:家里人如果摊上这类事,第一件事是把东西和钱原样交上去,第二件事是尽快找专业律师。涉及文物、化石的案子,鉴定等级和主观明知是辩护的两大核心,早介入才有空间。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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