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来157万和94万,呼和浩特这家公司的两个业务员各罚五万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律师。这类案子的家属来咨询时,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他又不是老板,钱也没进他自己兜里,就是公司招来的业务员,凭什么算犯罪?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判的这起案子,两个被告人就是业务员。

判决结果是:黄开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宁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号(2024)内0103刑初14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判决。

一家”要去美国上市”的锁业公司

判决书里的事实链条是这样的:2017年9月,方荣光设立了内蒙古方荣光锁业有限公司,雇佣赵永峰和其他员工。公司在无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研发生产光控密码锁、扩大经营、要在美国上市的事实,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2017年9月到2018年8月,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共计344.943万元。

黄开林、张宁宁就是在这段时间在这家公司当业务员。黄开林明知公司不具备融资资质,仍以扩大经营、上市为理由承诺高额利息,向池某、朱某等22名被害人吸收资金157.17万元,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27.862万元,被害人实际损失129.308万元;张宁宁向王某等19名被害人吸收资金94.84万元,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19.568万元,实际损失75.272万元。

2023年1月10日,两人主动到案;之后张宁宁退还工资、提成4万元,黄开林退还10万元。

业务员为什么也算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业务员干的活,正好落在这四条上:拉客户、发材料、承诺利息。判决书专门写了一段:两人使用假名,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材料、邀请客户参加理财会、介绍理财产品和项目、带客户到浦江厂子参观,积极参与犯罪,”并非只起到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所以张宁宁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没有被采纳。

数额怎么算,这里有个坑

按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公司返还的27.862万元、19.568万元,都不从数额里扣。返还情况只影响”实际损失”,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目前的追诉标准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照一下:黄开林157.17万元;张宁宁94.84万元,数额没到100万,但造成损失75.272万元,越过了50万这条线,照样被追究。

提醒

第一,找工作时,凡是”投资理财””资金盘””原始股””上市前入股”这类业务,先查一件事:这家公司有没有金融牌照。没有资质还让你去拉客户、承诺收益,这活迟早出事。

第二,退缴违法所得(工资、提成、奖金)非常关键。本案两人主动到案、退钱、认罪认罚,最终都拿到了缓刑。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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