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2024年3月2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个小区里,被告人史某某在自己家中,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这一小包,重0.208克。
交易之后,民警在他住处又查获海洛因1.123克。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的这起案子——(2024)内0104刑初140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先说结论:贩卖毒品罪没有”量小就不算”这一说,条文的第一句就是”无论数量多少”。
一、0.2克为什么是刑事案,而不是治安案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开头就是一句很硬的话: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这句话在刑法里并不常见。绝大多数罪名都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之类的门槛,达不到就不构成犯罪;而贩卖毒品罪是极少数没有数量门槛的罪名之一,哪怕只有零点几克,只要查证属实,就是刑事案件。
本案的数量认定非常具体:卖出去的是0.208克,住处查获的是1.123克。这两个数字不是估算,是侦查机关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验报告一步步固定下来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确认了查获物品为毒品海洛因。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清楚的点:住处查获、还没来得及卖出去的那部分,同样会被追究。
实务中的处理逻辑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准备用于贩卖的,就一并按照贩卖毒品罪认定,作为贩卖的数量计算。本案中查获的1.123克,就是这样处理的——不是”没卖出去就不算数”,而是”手里有多少、能证明是准备卖的,都算”。
二、数量分档:本案为什么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
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数量的分档写得非常明确,以海洛因为例: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属于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的量在”不满十克”这一档里,而且是最低的位置——0.208克加1.123克,一共1.331克。所以量刑的起点在三年以下。
但”三年以下”不等于缓刑,也不等于几个月就出来。本案最终是有期徒刑一年,从2024年3月3日刑事拘留那天起算,到2025年3月2日止。这段时间里人一直在看守所,一天没少。
判决里的从宽情节是清楚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这一点。
同时,卷宗里还有一批和”毒品”高度相关的材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两次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以及本案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这些记录不会因为”只是戒毒、不是判刑”就不被看见。它们会出现在社会危险性评估和量刑考量里,尤其在争取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的时候,是办案机关第一时间会翻的材料。
三、这类案子里,有几件事家属往往理解错了
第一,”他才卖了一千多块钱,能不能不判?”
不能。前面说的”无论数量多少”就是答案。金额在这个罪名里不是门槛,只是刻画情节的一个侧面。
第二,”毒品是别人放在他那儿的,他不知道。”
在贩卖毒品案件里,”明知”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地方。判断”明知”不是只听口供,而是综合交易的方式、联络的暗语、钱款往来、有无吸毒史、现场查获的状态等等。只说”我不知道”没用,得有和这个说法对得上的客观证据。
第三,”他身体不好,年纪也大了,能不能判缓刑?”
年龄和身体状况不是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要求的四项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毒品犯罪里,办案机关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项的审查格外严格,长期吸毒史、多次戒毒不成,通常会被视为不利因素。
第四,”能不能只做强制隔离戒毒,不判刑?”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措施,刑事处罚是另一回事。两者可以先后发生,本案就是既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又被判处有期徒刑。行政措施不能替代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问:只是帮别人代买、跑个腿,也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答: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购买、运送,并且从中获利或者形成稳定的”代购”关系,实务中很可能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即使没有获利,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其他罪名。关键在于:知不知道是毒品、有没有参与毒品流转的环节。这也是这类案件里最需要专业判断的地方——同一段事实,不同的证据组合,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罪名和量刑。
问:家里人被带走之后,家属能做什么?
答:三件事。一是确认人在哪、以什么名义被带走——是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还是刑事拘留,这三者后续的路径完全不同,靠《拘留通知书》或者办案单位的通知来判断;二是尽快搞清楚涉嫌罪名和涉案数量,数量直接决定量刑档;三是不要自己去打听案情、更不要试图联系涉案的其他人,这类案件里家属的不当接触很容易变成新的麻烦。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刚被带走调查、刚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还是已经批捕、案子到了检察院。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涉案数量的认定过程看清楚。这个罪名里,”克数”就是量刑的坐标:查获了多少、卖了多少、有没有同一批货被重复计算、称重和送检的程序是否完整,每一处都直接对应刑期。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拘留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扣押清单和称重笔录、检验报告、以及此前的戒毒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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