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一个很多人都想错的地方。税务上的事,不少老板觉得”补上就完了”。晋州有这么一家建筑公司,几年税款没申报清楚,税务局三份文书依次送到,后来公司把税补上了——可最后公司被罚三十万元,法定代表人还是被判了刑。案子的案号是(2016)冀0183刑初62号,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下面我把当事人最常问的几个问题,挨个说清楚。
问题一:到底逃多少税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有两档: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注意这两档都要同时满足”数额”和”比例”两个条件,缺一个都进不了那一档。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三条,逃税十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
本案的数字是这样的:2010年1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这家公司应纳税款5622721.33元,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1621987.49元;税务文书送达后仍欠缴1416219.93元。
算一下占比,162万余元对应应纳税额约28.85%,欠缴部分对应约25.19%——两个口径都没到30%。所以判决书认定的是”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落在第一档。这就是为什么逃税的绝对金额已经过了五十万,法定刑仍然是三年以下。
问题二:补缴了税款,为什么还被判刑?
这是本案最值钱的一句话,写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动作是并列的:补税、滞纳金、行政处罚,一个都不能少。
本案判决里写得很清楚:案发后公司已补缴应纳税款,但未交纳罚款1569442.63元及滞纳金。三件事没做全,第四款就用不上。
还有一条例外也要记住: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样不适用。
问题三:”税费由发包方承担”,能当挡箭牌吗?
本案辩护人提过这个意见:被告单位和发包方签的协议里写明税费由发包方承担,被告人不知道也不管税的事。法院没有采纳。
理由很直白:合同约定是民事上的事,谁是纳税主体,是税法定的。 发包方替你缴税,事情办成了皆大欢喜;没缴成,税务机关找的还是你这个纳税人。
大白话说就是:税的责任不能靠一份合同转出去。
问题四:公司犯罪,最后落到谁头上?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逃税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的落点:被告单位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有个细节值得注意:这家公司2014年4月4日更名,法定代表人也换成了别人,但逃税行为发生在2010年到2014年之间——责任跟着行为走,不跟着工商登记走。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现在税务是税务、公安是公安,是不是把钱补上就没事了?
要看在哪个阶段。税务处理阶段把三件事做全(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第四款才可能起作用;一旦移送公安立案,空间就转到量刑上了。本案是2014年11月7日由晋州市地方税务局移送、当日立案侦查的。
问:账是财务做的,老板说自己不知情行不行?
从判决认定的事实看,应纳税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欠缴数额,都是按公司口径整体认定的。实务里,”谁决定了申报方式”比”谁填的表”重要得多——这也是取保和量刑阶段最先要理清的一条线。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刚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第四款唯一还完全有效的窗口期,别拖。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三件事的账算清楚——税款多少、滞纳金多少、行政罚款多少,以及五年内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有没有被税务机关处罚过两次以上。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税务局送达的全部文书、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账簿和凭证、银行流水,以及已经补缴部分的完税凭证。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