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判?10.12克,判了一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2015年9月19日,呼和浩特一名男子因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

从这一天到最后拿到判决书,中间隔了将近两年。这两年里的每一个时间点,都对应着一个法律动作。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的(2017)内0103刑初250号判决,把过程写得很清楚。

第一次刑事拘留:没有收押

2015年9月19日,郭某被刑事拘留。但这一次他并没有被送进看守所——第二天,也就是9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他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它是刑事强制措施里最重的一种,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按刑事案件立案,并且认为有羁押必要。取保候审则是相对轻的一档:人先回家,但要遵守规定、随传随到。

从”拘留”到”取保”,一天之内发生变化,通常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或者证据状态有关。

第二次变更:监视居住

2016年9月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变更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一档:活动范围受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

取保和监视居住都不能无限期延续,法律对期限有规定。这两种措施用完之后,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办,就会回到”羁押”这条线上。

2017年3月:重新拘留、随后逮捕

2017年3月7日,郭某再次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执行逮捕,此后一直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从”人还在外面”变成”人在里面”,往往是案件定性往前推了一步的信号。

判决:一年,罚金四千元

2017年9月1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2017年3月7日起算。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郭某持有甲基苯丙胺10.12克。

10.12克,落在这条线的哪一档

刑法第348条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两个主要档位:

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 10.12 克,刚过 10 克这条线,落在第二档。有期徒刑一年,就是在这个幅度里定下来的。

这条线为什么重要:10克以下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罪,或者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理),10克以下是另一个世界,10克以上是刑事程序。零点几克的差别,决定了要不要进看守所。

两道”从重”同时压在他身上

判决书里有两句话分量很重。

第一句关于累犯。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句关于毒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这两条在本案里同时适用。当事人此前有多次犯罪记录,其中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发生在释放后五年之内。

这就是为什么”10.12克”这个数字,最终换来的是实刑而不是缓刑。

一个细节值得说清楚

判决书里还写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这句话和前面那两道从重并不矛盾——从重和从轻是可以并存的,只是法律要求把两个方向的情节都算一遍,再定出最终刑期。程序上不怕有从重情节,怕的是当事人自己把可以争取的从轻情节丢掉了。

如果你或家人正碰上这类事,可以按这个顺序想三件事。

第一,先确认一个数字: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是多少。这直接决定落在刑法第348条的哪一档,是三年以下还是七年以上。

第二,判断有没有”再犯”的身份。是不是累犯、是不是毒品再犯,这两条都会把刑期往上抬,而且是在量刑阶段主动被适用的。

第三,把强制措施的时间点记清楚。什么时候被拘留、什么时候取保、什么时候变更为监视居住——这些时间点既关系到刑期折抵,也关系到后续能不能争取取保候审。

这三件事,第一次沟通时如果能说清楚,判断就能给到位。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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