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办房产过户,流程里有一个环节叫”见证”:工作人员当面核实本人身份,确认签字是本人签的,签完这一笔,后面的受理环节就不再重复核实。
呼和浩特这起案子,就出在这一笔上。
判决书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新刑初字第440号。下面我按判决的原文顺序,逐段拆开讲。
第一段:法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查明:2013年9月,有人委托房产中介办理产权过户,要把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告知中介”父亲不能到场”。中介找到时任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咨询台负责人的黄文明说明情况,并许诺事后给好处费。
9月9日,黄文明在明知房主未亲自到场、对方找人冒充签字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见证手续。那套房产位于回民区光明路安居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08.77平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3480元。
事后,中介送给黄文明好处费1万元。
这意味着什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主动去谋利”,只要求他在履行职责时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这一段的每一个要素——明知、违规、损失——都是一环扣一环的证据。
第二段: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案卷里有一份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这套108.77平方米的房产价值1903480元。另有一份司法鉴定:过户申请表上的签名与房主本人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而房产被过户后,新的权利人拿它做抵押,向他人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
这意味着什么:滥用职权罪里的”重大损失”,需要证据支撑。本案不是靠估算,是靠价格鉴定和借款人陈述这些客观材料堆出来的。反过来说,如果损失金额能够被证据往下打,量刑的空间就会跟着变——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的着力点之一。
第三段:被告人的辩解为什么不成立
被告人当庭辩称:没有收过那1万元;房屋过户不是一个人能决定的,一共有五个环节;当时以为是房主本人,因为快下班了,辨认不清楚。
辩护人的意见更细:行贿人对行贿地点、时间、赃款包装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并不知道到场签字的不是本人,且转移登记已被撤销,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被告人庭审中的辩解没有事实佐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这意味着什么:辩解和证据是两回事。在滥用职权、受贿这类案件里,”我说我没有”几乎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案卷里有没有相反的书面材料”。本案房主本人陈述没有签字、没有同意过户,笔迹鉴定不支持”本人签字”,这两样东西把辩解的空间压没了。
第四段:判决结果与两条罪名
法院认定黄文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违规为他人办理产权过户提供相关手续,致使公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算。
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69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第69条的意思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这意味着什么:这里的”三年六个月”,不是三年加一年,而是把两个罪名放进第69条的框架里重新算了一次。数罪并罚不等于简单相加,但也不等于吸收——三年和一年之间取了个中间值。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只是被单位纪检或上级部门约谈,事情还在早期,来得及准备;如果已经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或者收到了移送审查起诉的通知,那就是另一个阶段了。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自己经手的那份材料、那个环节找出来,看清楚职责范围到底到哪——是”审核责任”还是”形式审查责任”,这一句之差,往往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分界。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你岗位的职责文件(岗位说明书、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中涉及分工的部分)、当时经手的那份申请表或审批单、以及同一时期同类业务的办理惯例材料。有这三样,第一次沟通就能给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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