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在辛集市,有一家食用油加工厂,2007年就成立了,2011年3月3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加工精炼大豆油和玉米油。
这家厂子有一个问题保持了很长时间: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却一直在生产。
负责监管它的三个人,每一次检查都看见这个问题。直到2011年10月13日,这家厂子才被查封。
辛集市人民法院的(2015)辛刑初字第43号判决,把这三个人做了什么、没做什么,一条条列了出来。
案情里最要命的一段
判决认定:2011年7月,这家厂的股东以320300元的价格,从山东一家公司购买了38.16吨由泔水油加工成的饲料油,与其他毛油一起精炼之后,全部当作食用油销售了出去。
而在这之前,负责监管的分局人员和包片负责人虽然多次到这家厂监督检查,但在该厂没有食品加工生产许可证、没有建立食品安全档案仍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没有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也没有对该厂出厂的食品委托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抽样检测。
监管环节的失守,和问题油流入市场之间,就是这样接上的。
他们做错的地方
第一,发现了问题,但没有依法责令停产。 三名被告人在供述中都提到,检查时发现这家厂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其整改办证。但”要求整改”和”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是两个动作。
第二,没有对出厂食品做持续抽样检测。 按规定,有证企业每季度要抽样检测一次;对于这种无证的、又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厂子,检测更不能省。
第三,把”正在办证”当成了继续生产的理由。 审讯笔录里有一句话很关键:他们曾告知对方”可以试生产”。这个口子一开,生产就没有真正停下来过。
他们做对的地方
判决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同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三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为什么是免刑而不是实刑?判决给出的理由是: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庭审中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确有悔罪表现。
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408条之一和第三十七条。
这里有一件事必须说清楚: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判决,不是无罪。 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换句话说,这三个人头上是有一个”有罪”的结论的。对个人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很多人要到后面才明白。
一个法律变化,值得单独记住
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当时的表述是”食品监管渎职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作了修改,罪名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规制范围从食品扩大到了药品。
条文列了五种情形,其中包括: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条罪名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需要行为人”从中得利”,也不需要证明”徇私”。只要负有监管职责、又该做没做,后果出来了,责任就跟上了。
如果你现在正处在这个位置上,有三件事值得按顺序做。
第一件事:把自己签署过的执法文书、检查记录、现场笔录全部找出来,按时间排一遍。有没有书面痕迹,是这类案件里最硬的东西。
第二件事:回忆并写下每一次发现问题之后的处置动作——是口头要求、是下达整改通知,还是立案查处。处置的层级越高,责任就越轻;停在口头,麻烦就来。
第三件事: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前,把”当时为什么没能查停”这件事说清楚,包括人手、权限、上级指令等客观因素。这些不是借口,是量刑情节。
如果这几件事你能理清楚,第一次沟通就能给出明确判断。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