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农村里砍几棵树,很多人当成小事。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这起案子说明:12株杨树,就是一起刑事案件。
一、12株杨树,11.5942立方米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刑初16号判决认定:
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证、且未经土默特左旗小图利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盗伐了该村集体所有的12株杨树(位于村北、东三十亩地、武某某耕地北处)。
经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12株,林木材积共计11.5942立方米。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号:(2019)内0121刑初16号,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8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第七十二条。
从轻的理由写在判决里: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三、345条:三档量刑,起点是”数量较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一条第二款是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两款的行刑结构一样,区别在行为性质上——这正是这类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分水岭。
四、”盗伐”与”滥伐”,差在哪
盗伐: 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判决的认定语就是——“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材积共计11.5942立方米,数量较大”。
滥伐: 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采伐,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典型的情形是:自己所有的林木,未办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采伐。
理解这两者的差别,对实际办案很重要:“树是我的”这句话,在滥伐里是辩解,在盗伐里不是。
本案还多了一个加重情节:采伐对象是小图利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且既没有采伐证,也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数量”较大”怎么算?
答:司法解释对盗伐林木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有具体的立木材积与株数标准;本案的11.5942立方米,正是通过林业司法鉴定确定的。 因此这类案件里,鉴定意见是决定落在哪一档的核心证据——材积怎么测算、树种怎么认定、株数怎么清点,都是可以逐项核的。
问:砍自己家地里的树也不行吗?
答:关键看两个问题:林木归谁所有,有没有办理采伐许可。 自己所有的林木未办证采伐,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他人或集体所有的林木,未获许可采伐,则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 本案的林木归村集体所有,且未取得采伐证、未经村委会同意。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因为砍树被调查,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把”林木归属”和”是否办理许可”这两件事查清楚。 权属看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证明;许可看采伐证的申请与批准记录。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立案或传唤材料、林权与土地权属材料、林业司法鉴定意见(材积、株数)、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如果是村集体或承包经营者,遇到林木被盗伐,第一时间固定现场、树桩、鉴定三样东西——这是后续索赔和刑事立案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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