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把监控删了吧”——这句话在很多公司里被当成”配合老板”。石家庄藁城区这起案子说明:删掉的是一段录像,换来的是一个刑事罪名。
一、一段被删除的监控
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刑初531号判决认定:
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在侦办2018年3月16日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过程中,发现某日化有限公司老板武某(在逃)为隐瞒案件真相、逃避法律制裁,通过打电话给该公司员工刘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其让该公司技术员、被告人张某某将该公司2018年3月16日当天的监控录像删除。
一句话的结构很清楚:老板在逃,中间人传话,技术员动手。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号:(2019)冀0109刑初531号,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307条第2款:这一条的门槛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条第一款是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款有三个要点:
第一,行为是”帮助”。 帮助的对象是当事人,帮助的内容是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本案的落点是”毁灭”——监控录像属于证据。
第二,要求”情节严重”。 这是入罪门槛,不是每一次干预材料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第三,法定刑是三年以下。 本案判拘役四个月,属于较轻的一档。
四、判决里的两个关键点
第一是”明知”。 判决认定的事实链是:武某为隐瞒案件真相、逃避法律制裁,指使员工删除当天的监控录像。 而张某某是该公司的技术员,负责实施删除动作。
第二是”情节严重”的认定。 判决的表述是:“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伙同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注意”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这几个字,它说明案件已经立案、证据已经被关注。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是执行老板的要求,为什么由我担责?
答:因为动手的人就是实施者。 判决认定的行为是由张某某将当天的监控录像删除;判决同时载明,指示他的是员工刘某某,而刘某某是另案处理、老板武某在逃。在这类案件里,”我只是听安排”通常不是有效的辩解方向。
问:民事诉讼里删材料,构成这个罪吗?
答:要看案件性质与情节。 本条要求”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本案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这也是”情节严重”认定的重要背景。
六、这类案子的三个核点
第一,证据是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监控、账目、记录、物证——先看它是不是证据。
第二,行为是”毁灭”还是”未保存”。 主动删除与设备故障、自然覆盖,是两个概念。
第三,介入的时间点。 是在案发前、立案前,还是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本案属于第三种。
这三处核对清楚,才能判断是”管理问题”,还是”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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