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一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自己先垫钱给村里的低保户、五保户盖养老院。盖完了,把上级拨下来的专项资金里剩下的7万多元,拿去结了村集体的饭费。
平山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1刑初192号判决认定:石书文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这不是“贪污”,也不是“挪用公款”,但一样是犯罪。把时间线摊开看,每一步都值得琢磨。
2013年:一个听起来很像好事的提议
2013年,平山县苏家庄乡某村的村两委班子开了个会。时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石书文提议:村里垫资,给低保户、五保户统一修建养老院。
会议决定由他负责垫资建设,并负责拨付资金的管理。
同年8月10日,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承建老年公寓的合同,由他垫资提供原料。
到这一步为止,这件事在法律上没有毛病。 村里办养老设施,干部垫资,属于常见的“先干起来再补手续”。
2013年到2014年:钱是怎么进来的
在项目启动前后,村里以本村一名低保户、九名五保户的名义,向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
2014年4月9日、5月15日,石书文分两次共收到住建局拨付的危房改造资金201351.1元。收到钱以后,一部分用于抵顶他自己垫付的资金,一部分用于养老院建设。
资金不够,村里又在2014年、2016年以老年公寓项目、幸福院项目的名义,向平山县移民局、平山县民政局分别申请拨付10万元、3万元。
这一刻最要紧的是:这些钱的名字。 危房改造资金、移民扶持资金、民政专项补助,都属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改用途就是另一回事。
2016年前后:7万多元变成了饭费
判决认定,项目前后共计花费26万余元,其中支付人工工资47000元。
剩下的专项资金7万余元,被用于结算村集体饭费和其他支出。判决书里列得很细:支付平山县苏家庄乡鸿福饭店饭费22000元、文国面馆饭费7000元、金天地饭店饭费4000元、大桥饭店饭费13000元。
案发后,评估机构对村里养老院的地上房产(建筑面积249.13平方米)及附属物作出评估,价值227739元。
养老院确实盖起来了,房子是真的,钱也确实花在了村里。 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挪用金额是46000元,并认定为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判六个月拘役,为什么不是贪污
这是本案最值得说清的一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个关键词:特定款物、改变用途、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害。
它和贪污罪的分界在主观目的:贪污是把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打算还;挪用特定款物是“钱还在村里、还用于集体事项”,只是把专用款项挪去干了别的事。
它和挪用公款罪的分界在用途和主体:挪用公款罪是归个人使用(含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针对的是七类特定款物的用途被改变,追责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员。
所以本案的定性不是“他贪了7万”,而是“这7万不该这么花”。
两个常见问题
问:垫资的钱能不能从专项资金里扣回来?
不能直接用专项资金抵。垫资属于村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应当通过村集体记账、审计、往来款结算等途径处理;把它直接从专款里“扣回来”,就等于改变了专款用途。本案里,“部分用于抵顶垫资”正是被审查的环节之一。
问:钱都花在村里的公共事务上,为什么还构成犯罪?
因为特定款物的合法性不在于“花得正不正经”,而在于“是不是用在该用的地方”。危房改造资金只能用于危房改造,饭费不在其列。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本案挪用46000元即被认定达到门槛。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正在经手村里的专项资金,现在还在“项目推进、先垫后补”的阶段——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每一笔钱的来源、用途、审批记录分开记清,专款账户与集体账户不要混。
如果已经接到审计或者调查通知,现在是核查阶段,重点是尽快把项目支出凭证、施工合同、会议记录、拨款文件整理齐,把“钱用在了项目上”的部分和“改变用途”的部分分开说清楚——这两部分在量刑上的差别很大。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项目立项与拨款文件、施工合同与结算凭证、村两委会议记录、专项资金收支明细、审计或调查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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