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这几年被问到最多的一类问题,不是“我吸毒了怎么办”,而是另一种:
“房子是我租的,他们在我那儿吸,我自己没吸,这也能算我的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刑初305号判决给出的答案是:算。被告人生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份判决不复杂,但把几个最容易误判的点都碰到了。
自己没吸,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条文处罚的不是“吸毒”,而是“提供场所”。提供的人有没有一起吸、有没有收钱,不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人三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到案后经现场检测,他本人也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但即便检测结果是阴性,只要“提供场所”这个事实成立,罪名一样在。
一句话:这个罪名管的是“场地”,不是“毒品进谁的身体”。
容留几次才算“多次”?
这是入罪的门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列了七种情形,符合其一即应定罪:一次容留多人;二年内多次容留;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容留未成年人;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容留造成严重后果;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是三次,落在“二年内多次”这一项,同时其中一次是容留两人,也符合“一次容留多人”。
同一个条文还有一句对家属很重要的: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房子不是我的,能不能脱开?
要看“实际控制”。
租房合同签在谁名下、谁交的房租、钥匙在谁手里、那次聚集是谁安排的——这些决定了谁在“提供场所”。合租的情形里,如果只是别人在自己房间吸、你既没参与也没安排,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如果你把公共空间让出来、或者帮忙望风、代买,性质就变了。
本案的表述是“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落脚点就在“控制”。
收不收钱,差别在哪?
不收钱也可能构成,收钱会让“牟利目的”成为量刑上的不利情节。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把“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单列为入罪情形之一,也就是说,收钱容留不需要“多次”就已达到入罪条件。
判决为什么是一年
判决书写的从宽理由只有一句: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没有自首,没有立功,没有退赔空间——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本来就小。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本案落在一年,罚金五千元;同类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车辆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拘役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差别主要在次数、人数、场所性质与到案方式。
同样是“多次”,一年和六个月的差距,往往就在有没有自首、有没有前科、容留的是几个人。
两个常见问题
问:帮着开个房间、订个民宿,人不是我带的,算容留吗?
出钱开房、提供钥匙、让对方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毒,都可能被认定为提供场所;只是代订而不知情,通常不构成。关键证据是聊天记录里有没有“帮我开个房”之外的用途说明。
问:家里人吸毒,我劝不住,还让他住在我这儿,会出事吗?
司法解释对容留近亲属有从宽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从宽”不等于“随便”,一旦涉及多次、多人、或者被查明有牟利,条款帮不了你。正确的做法是尽早寻求戒毒医疗和家庭干预。
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把“在场”和“安排”分开讲清楚: 谁订的房、谁给的钥匙、谁叫的人——这三问比对空口解释有用得多。
第二,把到案经过留住: 是自己去的,还是被带来的,决定了有没有自首。
第三,算清“次数”和“人数”: 指控的每一次、每个人都要有机会核一遍,重复计算、同一场重复评价,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辩点。
第四,把材料备齐: 租房合同与租金支付记录、传唤或拘留文书、行政处罚记录、同行人员的关系说明。
带上这些材料再来谈判断,比问“能不能判缓刑”更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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