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怎么判?伪基站发46万条短信,判三年缓三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车停在空中花园附近,后备箱里一台笔记本电脑,一根天线,一分钟能发出上千条短信。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刑再1号判决认定:韩某某、邢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份判决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再审。原判已经生效,为什么又被翻回来重审?这恰恰是这篇要讲的重点。

2015年6月27日:设备到手

判决查明,2015年6月27日,两名被告人在山东省济阳县从一名王姓女子处获取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双方约定,发送10小时可得300元,对方已先付800元作为路费。

当天下午,两人就驾驶一辆黑色捷达车,在石家庄市区选择人员密集的地方操作设备,发送含”办证””复制手机卡”等内容的短信。

这一刻最要紧的是:他们没有只发一次。 时间跨度和次数,直接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基础。

6月28日:46万这个数字

次日上午,两人继续在市区操作设备,被群众发现——一名证人当天10时许在北国超市附近收到短信,随后看到一辆黑色捷达车上有两人在操作电脑,当即报警。

两人被当场抓获,设备被起获。

判决认定的量化事实是:

非法占用移动通信频率,获取手机用户识别码46万余个;发送短信息46万余条;造成46万余名手机用户每次通信中断10到16秒。

无线电检测显示,涉案设备工作在935至960兆赫频段,发射功率43dBm;相关证明载明,累计影响用户466352人次,影响移动网络时长约1295小时。

这一刻最要紧的是:这类案件的”危害公共安全”不靠口供,靠检测报告与运营商数据。 频率、功率、影响人次、中断时长,四组数据一摆,其余辩解空间很小。

2016年:一审为什么给了缓刑

原判(2016)冀0108刑初342号认定两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各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没收。

适用的条文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条第二款是过失犯的档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或拘役。

注意这个罪名的法定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本案能落到”三年、缓刑三年”,是取了本档的最低点再加缓刑。

2019年:再审只为一件事——身份

再审的起因不是事实变了,而是身份错了。

判决查明:原审被告人真实姓名与卷内记载不一致,其冒用了妹妹的身份信息参加原审;同时,原判宣告缓刑后,社区矫正机构将其退回,没有接收。

再审中,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辩称事后已认识到危害性、一直遵纪守法、有两个年幼孩子需要抚养,请求缓刑;辩护人提出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因法律意识淡薄冒用妹妹身份证。

再审法院的处理是: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三项(即对另一名被告人的判决和作案工具没收),撤销原判中针对冒用身份者的量刑部分,以其真实姓名重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审理期间,其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这意味着什么: 缓刑不是判完就结束,它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实际接收。接收不了,缓刑就没有落地条件——本案的再审,本质上是把这个环节补齐。

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是发广告短信,怎么就”危害公共安全”了?

关键不在短信内容,而在方式。伪基站是强行接入、占用公共移动通信频率,会造成周边用户通信中断。判决援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正是把这类”造成大量用户通信中断”的情形纳入”危害公共安全”。

问:300元的报酬,值三年刑期吗?

从判决看,报酬多少不是定性的关键,行为方式才是。这类案件里,开车的人、操作电脑的人、提供设备的人,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案两人的分工就是”一人开车、一人操作”。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被人找去”帮忙开车、帮着发短信”,现在还在犹豫,这一步最要紧的是问清设备是什么——不用问能赚多少,先问是不是无线电发射设备、有没有型号核准。

如果已经被查获,现在重点是三件事:设备的检测结论(频率、功率)、影响用户数与中断时长的认定依据、你在其中的具体角色(驾驶、操作、联系、分成)。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设备检测报告、运营商出具的影响证明、扣押清单、聊天与转账记录、是否有前科。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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