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非法拘禁罪怎么判?为了一笔债,五个人陪他住了六天宾馆

2018年5月29日晚上,呼和浩特回民区,一个人被带上了车。

带他走的是五个人。他们说要谈一笔债。

接下来的六天,这个人不能一个人待着——白天有人跟着他去借钱,晚上有人陪他住宾馆,睡在他房间门口的地上。

五个人,从江苏来

判决书里,五个被告人的户籍地连在一起:江苏泗阳、江苏徐州、江苏宿迁。年龄不同,来的地方差不多。

史某是带头的那个,初中文化,无业,常住呼和浩特。

周增的情况特殊一点。2006年11月,他因聚众斗殴被判了七年;2007年2月,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一年六个月、聚众斗殴罪被判五年,加上原来的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

2015年4月1日,他刑满释放。

三年之后,他出现在这辆车上。

白天的路线

欠债的人姓韩。判决书没有说欠多少,也没有说是怎么欠下的。

只记了这六天怎么过的:每天白天,五个人开车带他去找贷款公司借钱。

借不到,就跟着他去他的工作单位。

这两条加在一起,是这个案子里最没人写到的一种恶意:不是把他关起来打一顿,是把他变成一个“活着的还款计划”——白天押着他去借新债,还旧债;晚上把他收回来,第二天接着去。

宾馆房间门口的地上

晚上,他们把人带回回民区一家商务宾馆的房间。

五个人轮流看守,晚上就睡在房间门口的地上。

判决书这一句写得非常具体:在宾馆房间门口的地上睡觉,防止被害人逃脱。

地板,不是床。这不是一个“债务谈判”的场面,这是一间看守所,只不过墙是宾馆的墙。

从5月29日晚上,到6月5日上午,六天。

6月5日上午,公安在宾馆把人解救出来。

法庭上,三个人说自己是自首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专门管这种情形: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我是去要账的”这句话,在刑法里不是辩解,是这一款的前提。

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

这个案子里没有殴打情节。争的是别的东西。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都提了同一个意见:是公安口头传唤之后,他自己主动去投案的,应当认定自首。

法院只认了一个。

判决书的表述统一而简短: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唯一被采纳的是王某1——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同时是初犯、偶犯、从犯。

大白话说就是:“叫你来你就来”,不叫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自己去,或者明知别人要去报案而自己等在原地、等着被带走。被传唤、被通知、被找到,都差这一层主动。

谁重谁轻

五个人都是非法拘禁罪,刑期却分了三档。

史某是主犯,一年二个月。

周增也是从犯,但也判了一年二个月——因为他是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2015年4月出来,2018年5月又进去,中间的三年,不够。

王某1是自首加从犯,十个月。

王某2、赵某都是从犯,各十一个月。

同一个案子,同一件事,最长和最短差四个月。差的不是谁下手更狠——这个案子没人动手——差的是谁起的头、谁只是跟着、谁有前科、谁自己走进的公安局。

六天值多少

判决书的落款是2019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从被拘留到判决,一年多。

这类案子最容易被低估的地方在这里:很多人以为“欠钱不还,我去找他要,最多算民事纠纷”。可一旦把人带走、看住、不让他自由离开,性质就变了——债还是那笔债,人已经不是那个身份了。

而且它不看你要了多少钱。这个案子的债务金额,判决书一个字都没提,照样五个人全部判了实刑。

六天,换五个人加起来正好五年刑期,和五份犯罪记录。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本案依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已化名。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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