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判决只有一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但前面那一串数字更有用。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刑初154号,判于2017年8月5日,罪名是销售伪劣种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1657.6斤
2014年1月到6月,半年时间。
被告人牛某(1953年生,新乐本地人,高中文化)帮着女儿、女婿,向本村和附近村子的乡亲卖玉米种子。
卖出的是“先玉335”——这个品种在华北种玉米的农户里几乎都知道。实际卖出去的种子约1657.6斤,是假冒的。
一斤种子二十五块上下的行情,1657.6斤,四五万块钱的买卖,看着不大。但这个数字后面跟着的是下一个。
90余户、485.22亩
买种子的是本村和附近村的乡亲。
判决书列了一串证人:边某、刘某、高某、张某、牛某、田某、丁某、潘某、胡某、夏某、王某、马某、赵某、韩某、李某、段某……一共三十多人的陈述。
涉及种植户90余户,种植面积约485.22亩。
种子有问题,是等玉米长出来才发现的。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做了检测:送检的种子样品,与“先玉335”不是同一个东西。
田间现场鉴定又量了一遍:种植密度、长势、亩产,一项一项测。
这是这类案子最扎人的地方:钱是当场付的,损失是几个月后才长出来的。
332521元
减产损失,由新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32521元。
为了算出这个数,案卷里还有一份不太常见的证据:新乐市统计局出具的近三年亩产证明。三年亩产做参照,才能算出这一年少了多少。
485亩地、33万块钱,摊到每户头上是三千多块。对种地的家庭,这个数字不是抽象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把这类行为分了三档: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特别重大损失的,七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钱数标准,由司法解释来划;本案33万多元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较大损失”这道门槛。
3个人、1个在逃
这个案子不是一个人干的。
女儿牛某(已判)、女婿牛某(另案处理,在逃),加上这位1953年出生的父亲。
起诉书说的是“伙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也承认是自己从内蒙古进的货。
但庭上翻了个方向。女儿在庭审中的供述、内蒙古经销种子的曹某的供述,都跟他的说法对不上。法院对他在侦查机关的这份供述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他只是帮女儿家卖种子,没有经手钱。
认定的角色是:帮助作用,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条,是他从“三年以下”走到“一年”的通道。
一年缓一年
除了从犯,还有两项:
一是当庭自愿认罪;二是另案审理的同案被告人已经赔偿了所有农户的损失。
判决:销售伪劣种子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不等于没事。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他这一年缓刑,考验期是一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同案的女儿早一步判了,女婿在逃——一个卖种子的链条上,三个人三种处境。
两个常见问题
问:不知道是假种子,也构成犯罪吗?
答:第一百四十七条要求“明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才落入这一条。但“明知”不是靠嘴说的:进货渠道正不正规、价格是不是明显低于市场、有没有标签和包装标识、有没有正规票据——这些都是法院认定“应当知道”的依据。本案的种子是假冒品种,来源和票据都经不起查。
问:农户的损失怎么要回来?
答:两条路。刑事案里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判决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和上游供货方都可以列为被告。本案里,同案被告人在审理期间赔偿了全部农户损失,这也是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的一项。注意时间顺序:赔偿在判决前落地,能进量刑;判决后再赔,只能执行。
三句话给三种人
给做农资生意的:进货票据、品种审定编号、包装标签,三样留全。卖的时候赚的是差价,出事的时候赔的是全部损失,还要加一份刑事判决。
给种地的农户:买种子留包装、留票据、留转账记录;发现出苗不齐、长势不对,第一时间报农业农村部门做田间鉴定——鉴定做晚了,损失算不清,索赔就没有依据。
给已经被立案的当事人:先分清自己是“卖”的角色还是“帮着卖”的角色,再看有没有赔偿能力。这两件事决定了刑期落在哪一档。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