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最值得读的是“本院认为”那一段——因为法院在这里换了一个罪名。
起诉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判决的罪名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两个人,都免予刑事处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刑初6号,判于2017年10月27日。
下面逐段读。
第一段:两个副场长,一个管全面,一个管护林
判决书开头交代身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处国有林场,事业单位法人。
张某,2015年5月8日起任该林场副场长,主持工作,分管财务和办公室。
毛某,副场长,分管护林、防火等生产工作。
这意味着什么:这类案子的第一问永远是“你是谁的人”。国有林场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两个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身份区别,后面直接决定了罪名。
第二段:树是怎么被砍的
2015年8月,一家施工单位在赛罕区境内做一项输气管道工程。
施工要穿林场的地。双方签了协议,按自治区林业检测规划院出具的可行性报告标准补偿:林木补偿费6.1171万元、林地补偿费10.1952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4.5312万元、安置补助费1.6992万元,合计22.5427万元。
另有一份协议,占用林地1.52公顷,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50万元。
钱到位了,证没到位。施工方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把树砍了。
这意味着什么:“给了补偿款”和“可以砍树”是两件事。补偿解决的是钱,采伐证解决的是行政许可,一张证也换不来另一张。
第三段:砍了多少
2015年8月18日,自治区林业厅专员办在巡查中发现林场林木被砍伐,电话通知了森林公安。
现场勘查的结论是:砍伐杨树129株、油松5株,折合立木材积13.6755立方米。
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判决书专门记了:林业部门按一元材积表计算——这是林业系统通行的折算方法。
这意味着什么:13.6755立方米,是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量。案卷里还有证人说“看见205棵被砍”,但法院没有用这个数字。证人估算和鉴定结论打架的时候,法院用的是能算出来的那一个。
第四段:检察院为什么定“玩忽职守”
起诉书援引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
这一条的主体写得很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院的逻辑是:两个人是林场负责人,没认真履职,致使国家防护林被无证砍伐,构成玩忽职守。
第五段:法院为什么改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
判决书这一句很短,但很硬: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因二被告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文载明二人姓名,此处已作化名处理)
改用的条文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什么:两个罪名的量刑区间几乎一样(都是三年以下),但主体完全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走第一百六十八条。定错了主体,罪名就错,法院必须改。
对当事人来说,这不是文字游戏:两个罪名在案底、在后续职业处理和政务处分引用上,写法完全不同。
第六段:辩解的每一条都没有被采纳
两个被告人和两位律师提了不少意见:林场对滥伐没有监管职责,那是林业公安的事;自己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证据证明砍伐量超过立案标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树款已经赔了;还有人主张自首。
判决书的回应统一是一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这意味着什么:这类案子的辩护空间,不在“我没签字”,在“损失到底有多大”“因果关系有多强”。本案里补偿款收了、协议签了、施工就在自己管的林子里进行,说完全不知道,站不住。
第七段:为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最后引了两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院的表述是:“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结果:两个人,都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都免予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什么: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免刑”,不是无罪。罪名成立、案底留下,只是不判刑;公职身份的人后面还有政务处分、岗位调整这一层,走的是另一套程序。
两个常见问题
问: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就没有案底、不影响工作?
答:不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书会写明罪名;至于能不能保住岗位、会不会被处分,走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单位内部规定,与刑事判决是两条线,但会互相引用。
问: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怎么区分?
答:看两个东西——主体和主观。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走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走第一百六十八条的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主观上是“严重不负责任、该管没管”,是失职;是“超越权限、乱作为”,是滥用职权。本案两个人是“没把采伐证这道关把住”,所以是失职。
如果你是那个“签字的人”
这类案子的走向,通常取决于三件事,越早理清越好:
第一,你的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这决定适用哪一条,也决定量刑的起点。
第二,损失是被怎么算出来的:有没有鉴定、用的什么方法、数量能不能复核。本案13.6755立方米是按一元材积表折算的,这种折算在个案里是可以争的。
第三,你在哪个环节:是决策、是执行,还是只是签字。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还有一句: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所以“有没有私”这件事,必须先说清楚。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