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这篇要讲的案子,发生在监狱里。
一个正在服刑的人,因为对监区干警的管理不满,在车间门口持劳动工具袭击该干警头部,被当场制服。鉴定结论是轻微伤。最终判了两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十日((2020)冀0104刑初101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这份判决最有价值的地方,不是案情,是”本院认为”那几段。我按顺序读一遍,每段后面说一句这意味着什么。
一、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判决书开头记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工具殴打监管警察、致其轻微伤,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是二年。
这意味着什么:起诉时的罪名,不等于判决时的罪名。这在实务里非常常见,尤其是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几个罪名”的案件中。家属拿到起诉书时看到”故意伤害”,不能当成最终结论。
二、法院认定的罪名,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法院的表述是: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持工具殴打监管人员,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这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因为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轻微伤达不到这个门槛。而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专门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把”服刑人员打监管人员”单独拎出来评价,门槛比故意伤害低——不需要轻伤,只要情节严重就构罪。
这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区别。同一个动作,发生在监狱里、对象是监管人员,适用的是特别条款。
三、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要从重,还要并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
这意味着什么:这是这类案子最”重”的地方。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的具体数字是:新罪二年;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十七年五个月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一个轻微伤,换来两年;但这两年不是加在”出狱日期”后面,而是加在”原本还要坐多久”上面。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的实际代价,往往远比”判两年”看起来重。
四、减掉的刑期,要按规矩算回来
判决还引了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减去的刑期依法不计入执行的刑期。
这意味着什么:这名被告人原判无期徒刑,2016年5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2018年12月12日又获减刑八个月。但因为他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被数罪并罚,之前减掉的那部分刑期,不能算进新的执行刑期。
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一条规则:减刑不是白拿的,一旦在服刑期间又犯罪,减掉的刑期会被扣回。对家属来说,这意味着”表现好早点出来”这件事,是有前提的——不再犯新罪。
五、从轻的情节也有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干警表示不再追究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即便在监所内犯罪,坦白、认罪这类情节依然在评价范围内。这也是本案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中间位置的原因——法定最高三年,判了两年。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在监狱里打架,为什么不是按治安处理,而是刑事?
答:看对象和身份。服刑人员殴打监管人员,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明文列举的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如果是服刑人员之间的一般冲突,情节轻微的可能按监规处理,达到”情节严重”才进入刑事程序。
问:判了两年,为什么最后是十八年?
答:因为前罪还没执行完。新罪两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十七年五个月十日并罚,按数罪并罚规则决定执行十八年五个月十日。新罪不是在原刑期之后”另加”,是在”还没服完的部分”上叠加。
七、先把这四笔账记下来
第一,新罪罪名:起诉书上的罪名和判决书上的可能不同。故意伤害要轻伤,破坏监管秩序不要,两个罪名的门槛和量刑档都不一样。
第二,前罪剩余刑期:前罪还剩多少年没执行,决定新罪叠加后的实际结果。这是所有判断的分母。
第三,减刑记录:之前减过多少、这次有没有被扣回,会直接写进执行刑期里。
第四,手头材料:起诉书或判决书、前罪判决书与减刑裁定书、监所的立案或告知文书、本人在监所内的现实表现记录。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