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消防这件事,很多经营者的理解是:查出来罚款、整改,交钱了事。
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写的是另一套逻辑——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这句”经通知……拒绝执行”。它不是”你不小心引起火灾”,是”通知你了,你没改”。这两件事在法律上完全不是一回事。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年判的一起案子,把这个区别讲得很清楚。判决结果有点特别:三个人,全部免予刑事处罚((2019)冀0481刑初343号)。
案子的基本盘
2018年2月23日18时许,武安市古武当山景区内的大南沟发生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14公顷。
三个被告人的身份分别是:景区董事长,负责景区全面工作;景区总经理,负责此次防火工作;景区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火灾区域的防火工作。
真正定罪的那句话在这里:2017年4月27日,武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已经向该景区下达《武安市护林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该景区未按规定完成整改。
也就是说,火灾发生前十个多月,整改通知书就送到手上了。没改。
你以为”火不是我点的”,法院认定的是”通知了你没改”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层,也是最容易被经营者误解的一层。
如果一个人自己点火烧了山,那可能构成失火罪或者放火罪。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的是另一件事:你被通知了,你有义务改,你没改,然后着了火。
判决书的表述是:被告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失火造成严重后果。
三个要件串起来,缺一不可:
一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本案是林区防火义务;
二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本案有整改通知书,有送达,有未完成整改的事实;
三是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是过火有林地6.14公顷。
这条罪名处罚的是”不作为”。所以辩点很少落在”火是怎么起来的”,多半落在”通知送没送到、整改有没有条件完成、后果够不够严重”这三处。
你以为”责任人就是老板”,法院认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三个人都定了罪:董事长、总经理、负责火灾区域防火的工作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不是一个职位概念,是一个职责概念。谁在这个岗位上有防火职责、谁收到了整改要求、谁有权决定改还是不改,谁就在这个位置上。
本案的证据里,有几样东西把职责钉得很死:
一是景区防火责任状及人员分工安排——谁负责哪一片,白纸黑字;
二是会议记录——防火工作开过会,讨论过什么;
三是护林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到了谁手上;
四是现场方位图、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
对经营者来说,这套材料的意思是:你内部怎么分工,将来就怎么定责。分工写在纸上,责任就落在纸上。
你以为”证据确凿就一定判实刑”,法院认定的是”情节轻微可以免刑”
三个人最终都是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给出的理由值得逐句看: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该案属于景区经营者及工作人员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未达到要求而失火的情形,应结合具体案发原因、过程及被告人过失程度、不作为的程度等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然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刑法第三十七条是这么写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里要讲清一件事: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它是有罪判决——罪名成立,只是不判刑。判决书上会写”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个记录会留在档案里,对以后从业、任职、资格审查都可能产生影响。
为什么能免?关键在于法院认定的三点:采取了部分措施(不是完全不作为)、过失程度较轻、不作为的程度有限。这三条如果有任何一条站不住,结果可能就不是免刑,而是实刑。
这类案子,证据从哪来
从判决列举的证据看,这类案子的材料几乎全在行政机关手上,而且形成得比刑事案件早得多:
第一组,整改文书。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记录、复查记录。这是定罪的核心证据,也是最难推翻的一组。
第二组,职责文书。防火责任状、人员分工安排、会议记录、值班表。谁负责、谁签字,一目了然。
第三组,后果证据。火灾鉴定意见、过火面积认定、现场方位图、照片、视听资料。
第四组,主观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尿检报告、无违法违纪证明。
这四组里,能在辩护阶段动的只有第二组和第三组。职责分工是不是被扩大了、当事人是不是根本没有整改权限和经费;过火面积的鉴定方法、林地性质认定是否准确。文书本身的真实性,一般很难撼动。
你现在在哪一步
第一步,看通知书送到谁手上。是送到法定代表人,还是送到具体岗位?签收人有没有权限?这一项决定谁进”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第二步,看整改有没有条件完成。是无视通知,还是资金、工期、审批上客观做不到。这两者在量刑上差得很远——本案免刑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未达到要求”。
第三步,看后果的认定。过火面积怎么算的、是不是全部算在这次火灾头上、林地性质和林木价值怎么定的。这一环是这类案子少有的技术性辩点。
手上如果有整改通知书原件、送达回证、内部会议记录与分工文件、火灾鉴定意见,这几样凑齐,基本能判断这件事走到哪一步。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收到通知之后做了什么”完整地理出来——有没有开会、有没有报预算、有没有施工记录,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不作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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