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300块赌资动手打人、又绑了一夜:呼和浩特这起非法拘禁案,债主被判1年10个月

我是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2025年10月判决了一个案子((2025)内0103刑初128号),起因小到可笑——300块钱的赌资。

先还原经过。2025年4月10日下午,外卖员图某约朋友那某在回民区一家蒙餐饭店喝酒,两人又回到图某家里接着喝。酒桌上,那某借了图某300块玩赌博游戏,输光再借,被拒。那某转头跟家里撒谎,说发生车祸要赔人家8000块,想再要一笔钱。

图某呢,本来那某之前就有旧账没清,这一下积怨全上来了。他抄起红棕色的皮腰带、白色铁尺,加上拳脚,从下午一直打到晚上11点。打累了要睡觉,又怕那某跑了去报警,干脆找了布条,把人的双手双脚捆到背后。直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那某才挣脱布条,逃出图某家报了警。

伤情鉴定结果:肋骨骨折8处,轻伤一级;腰椎一节横突骨折,轻伤二级。

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了图某一年十个月。这个案子里有五个问题,几乎是每个看完案卷的人都会问的,逐个说清。

第一个问题:他欠我钱不还,我把他扣下来逼他还钱,这也犯罪?

犯罪。很多人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扣人是为要债”。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写得明明白白: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照样按非法拘禁罪处罚。 法律从来不承认”私人执法”——钱是你的,但人身自由是人家自己的。你要债可以走法院,扣人就是犯罪,理由再正当都不行。

第二个问题:他都把人打成轻伤了,怎么不定故意伤害罪?

这要看法条怎么竞合。图某的行为里,殴打和拘禁是交织的:殴打发生在拘禁过程中,是逼债和泄愤的手段。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专门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意思是这种情况下,殴打作为拘禁罪的从重情节来评价,不单独再定一个故意伤害罪。当然有个界限:如果拘禁中把人打成重伤甚至打死,那就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刑期直接上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上。

第三个问题:他借钱赌博,又撒谎骗家里钱,不算他有过错吗?

图某的辩护律师也提了”被害人过错”,法院没采纳。判决的原话是:双方虽有经济纠纷,但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什么意思?被害人确实不地道——借钱赌博、撒谎要钱,这些都该被说道;但那只构成情理上的问题,达不到刑法上”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讨债打人绑人,责任还是你自己的。

第四个问题:家属赔了钱,他也认罪认罚,为什么还是实刑?

图某的家属确实代赔了5500元,他也认罪认罚、签了具结书——这些法院都认,都从轻了。但从轻不等于缓刑。原因在判决书里:一是他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二是拘禁行为持续了十几个小时,从下午打到深夜、再绑到凌晨,性质已经超出了”一时冲动”。尤其”怕他报警所以绑起来”这个细节——说明他当时是清醒地、故意地剥夺对方人身自由,而不是酒后的失控。法院对这种有预谋的拘禁,通常不会手软。赔偿只是从轻情节,不是免罪金牌。

第五个问题:那钱借出去要不回来,到底该怎么办?

答案很朴素但很有效:写借条、留转账记录;要不回来,去法院起诉,小额诉讼程序并不慢;对方耍赖、威胁,报警处理。维权成本不高,胜诉后诉讼费也是由败诉方承担——但千万别搭上自己的人身自由:你为300块把自己弄进去一年十个月,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钱的事,用钱的办法解决;一旦动手、扣人,就从”有理”变成”有罪”了。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冀ICP备2026005780号-1 冀公网安备13010502002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