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店进货不验手续:270元的”德国黑金刚”,卖出一桩刑事案件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做律师这几年,接触过不少开保健品店、成人用品店的当事人。他们有个共同的困惑:货是从网上进的,自己也不知道真假,怎么就成了刑事案件?今天借一个内蒙古本地的判决,把这个行业的”坑”讲透。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2025)内0802刑初325号判决:臧某某经营一家保健品店,2023年4月,在对方没有提供任何合法证件、手续、产品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他从网上进了一批”德国黑金刚””美国玛卡”男性保健品。卖给顾客一盒,收款270元。同年12月,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同类保健品18盒。经检测,这些保健品里都检出了西地那非——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药用成分。最终,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很多老板会喊冤:”我又不知道里面加了什么药。”这个案子恰恰说明,法律对食品经营者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一个坑:你卖的,是国家明令禁止加药的”保健品”。

西地那非是处方药,用于治疗特定疾病,有心脑血管问题的人误服可能出大事。国家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任何药物成分。往保健品里掺西地那非,不管掺多掺少,都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作为商家,你卖了这种产品,不管懂不懂药理,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健康后果的,刑期直接上到五年以上甚至无期。

第二个坑:进货不看手续,等于把锅背在自己身上。

法律认定”明知”有一套标准: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对方提供不了检验报告、产品包装没有正规标识、来源不明……这些情况你都应当发现异常,却照卖不误,法院就推定你”应当知道”。臧某某这案子里,对方拿不出任何证件手续,他依然进了货,这就是典型的”睁着眼睛进货”。

第三个坑:卖出去一盒、赚了几十块钱,照样构成犯罪。

很多人觉得”我就卖了一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销售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卖出多少、赚了多少。270元的销售金额,一样立案、一样判刑、一样留案底。量刑时会看销售金额和数量,但定罪不看。

给做这行生意的朋友三条实在的建议:

第一,进货三查:查供货方资质、查检验报告、查产品批准文号。查不到就换渠道,别拿货架上的商品赌刑期。

第二,警惕”爆款”话术:凡是宣传”纯天然””快速见效””医院不卖的神药”的男性保健品、减肥产品,十有八九掺了西地那非、西布曲明这类违禁成分,离得越远越好。

第三,被查了别自作聪明:真到那一步,如实配合、争取自首和认罪认罚,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臧某某之所以能缓刑,自首加认罪认罚起了决定性作用——同一个案子,拒不认罪和认罪认罚,结果可能差出几年。

保健品和食品的刑事风险,是很多小本生意人完全没意识到的。如果你的店里也有来路不明的货,早下架、早自查,比出事之后找律师省心得多。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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