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人注意:给卖淫提供场所,构成什么罪?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有呼和浩特人问过:”我亲戚把房子租给’做那种生意’的人,他有没有事?”——有,而且罪名可能比你想的重。

先分清三个罪名(涉黄案件最常见的三个):

① 容留卖淫罪(五年以下):提供场所——房子、门面、房间给卖淫人员使用,收取”场地费”或睁只眼闭只眼。这是最轻的一档,也是”房东”最常涉及的。

② 组织卖淫罪(五年起步、最高无期):不只提供场所,还控制、管理、调度卖淫人员——招募人员、安排接客、分成管理。把卖淫当成”生意”经营。

③ 介绍卖淫罪:牵线搭桥——给嫖客和卖淫人员介绍认识、促成交易,从中收好处费。

河北雄县一个真实判决把线划清楚了((2020)冀0638刑初343号):被告人租房子容留多人卖淫、从中抽成,检察院指控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认定容留卖淫罪——因为只提供场所、收取提成,没有对卖淫人员实施控制。

判断是”组织”还是”容留”,呼和浩特人记住三问:

1. 卖淫人员是不是他招募、安排的?——是=组织;别人自己来的=容留

2. 他管不管人员(排班、考勤、罚款)?——管=组织;不管=容留

3. 他收的是固定”房费”还是经营分成?——固定=容留;分成+管理=组织

如果你是”房东”或”店主”:明知对方从事卖淫还提供场所,就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这不是”租房子的事”,是刑事责任。发现苗头,第一时间终止租赁关系、留存解除合同记录,这是最重要的自保证据。

如果你或家人正被涉黄案件困扰,第一时间梳理:谁联系的卖淫人员、收的什么钱、有没有管理行为——这三条决定罪名,罪名决定刑期。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有问题后台私信我,看到都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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