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2025年8月判了一个案子((2025)内0102刑初176号),金额小得可怜,后果重得吓人,而且里面三个”反常识”的点,正好对应三个普遍误区。
先还原案情。被告人李某在车站西街经营一家玩具店,没有食品、保健品的销售许可。2024年7、8月,一个上门推销的人把一些袋装口服”保健品”放到他店里代卖——每袋10粒,红绿黑三种颜色的颗粒,卖40到60元一袋。李某先后卖出去3袋:55元卖了一袋给赵某,120元卖了两袋给高某。
问题出在高某身上。他吃了一袋之后,胸闷、气短、心慌,觉得不对劲,报了案,把剩下的一袋也交了上去。民警到李某店里一查,又查获还没卖出去的2袋。东西送检,结果:检出了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是处方药成分,国家规定不允许添加在普通食品、保健品里——没有合法进货凭证,没有销售许可,卖的就是”掺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此成立。
卖出去3袋,一共收175元,怎么就到了判刑的地步?三个误区,一个一个破。
误区一:”卖得少、赚得少,顶多罚点款。”
这个罪不看金额看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写得明白: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你卖3袋还是300袋,是量刑轻重的问题,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李某最后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两千——注意,还有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法院同时下了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他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换句话说,这一年里他想再碰食品生意,门都没有。
误区二:”人赃俱获、当场查获,我再去投案也不算自首了。”
这是本案最有意思的一个争点。李某是2024年8月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公诉机关认为:店里都查获了,属于”人赃俱获”,他没有自动投案的可能性;加上他删过微信收款记录,对认定销售时间段、次数、金额都有影响,所以不构成自首。
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说得很清楚:电话传唤到案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接到传唤主动到办案机关,属于主动投案; 现有证据也证明不了他删除记录妨害了诉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首成立,依法从轻。
大白话说就是:就算民警已经盯上你、东西也搜出来了,只要你还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到电话主动去把事情讲清楚,自首依然成立——这是实打实能从轻的机会,别自己先放弃了。
误区三:”刑事上罚完了,这事就翻篇了。”
翻不了。这个案子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一并提起了民事索赔。最后法院判李某除了坐牢罚金,还要:停止销售;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750元(违法所得的十倍);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查获的保健品全部没收销毁。
刑事、行政、民事三条线,一条都躲不掉。尤其那个”十倍赔偿+公开道歉”,对开小店的杀伤力是实打实的——175元的生意,最后赔出1750元,还要登报。
最后多说一句:这种袋装”口服保健品”,很多就摆在车站、批发市场周边的小店里,靠的是上门推销铺货。你进货的时候想想——正规厂家谁会上门塞货、还不给任何凭证?凡是来路不明、功效吹上天的”保健品”,不进、不卖、不碰,这是给自己省钱,更是给自己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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