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两个工人下井清淤泥再没上来,物业公司老板获刑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律师。有些案子,出事的是一线干活的人,追责的却是坐在办公室里的老板。今天讲的这个案子就是:呼市一家物业公司,两个工人下污水井清渣土,再没上来。

先说判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发那天

时间是2023年3月20日18时20分。

出事的地方在新城区左右城星光苑东门外侧30米的道路中间——一口排污井堵了。这口井归物业服务公司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实际经营人是杨某某。

杨某某安排李某某负责清理疏通这口井。李某某在3月17日临时雇了两个人:邱某某、郭某某,让他们下井清挖里面的沥青渣土。

3月20日傍晚,两人下井作业。判决书里列了三件事:没有进行有效通风,没有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没有配备防护器材。

盲目下井的结果是:两人在井内昏迷,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因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污水井、化粪池、地下室这类地方,看着不深,往往最要命。硫化氢浓度高的时候,人下去几秒钟就失去意识。

老板没有下井,为什么被判刑

这是很多企业主最不理解的一点:人不是我雇的、活不是我干的、我也没让他不戴防护装备,为什么追究我?

法院列了杨某某的五项责任: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隐患;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中毒窒息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李某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未强制通风、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直接责任。

大白话说就是:法律把”安全”这件事分给了老板。你可以不亲自干活,但你必须培训、必须配备装备、必须盯现场。这几件事一件没做,人死了,责任就是你的。

这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事之后,他们做对了什么

判决结果是缓刑。同样死了两个人,为什么能缓?

第一,案发后李某某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两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法院认定自首。

第二,赔偿全部到位,两名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在过失类案件里,家属谅解的分量很重。

第三,公司做了合规整改。判决书证据清单里专门列着”合规整改相关材料”——这在近年的判决里越来越常见,企业把安全生产制度真正建起来,法院会当作悔罪和防止再犯的依据。

第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没有前科。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是”事后补救”。真正决定案子走向的,从来是事前有没有把制度做起来。

给企业主的三句话

第一句:有限空间作业只有一条铁规矩——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不能省,省下来的是钱,赔进去的是命和自由。

第二句:外包不等于免责。活包给谁,安全责任还在你身上。临时雇佣、不签合同,出事之后只会更被动。

第三句:真出了事,别先想着”怎么摆平”。第一时间救人、报警、如实说明、赔偿家属、启动整改,这五件事的先后顺序和态度,直接影响后面量刑的空间。这类案子找律师的时间,越早越好。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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