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电信诈骗”取钱”,为什么有人定诈骗罪,有人只定掩隐罪?河北两个案子说清

2015年底到2016年初,张家口涿鹿有个”取款团伙”:5个人,帮一个电信诈骗集团取钱。有人负责联系上家、分发POS机和银行卡,有人专门刷卡转账,有人蹲在武汉、孝感等地的ATM机前取现金,一共取出34.9万元。受害的29个人,遍布全国21个省市。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诈骗罪

5个人都喊冤:”我们只是帮人取钱,没骗过任何人,凭什么说我们是诈骗?”辩护人也主张,这只是帮助转移赃款,应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没采纳。(2017)冀0731刑初11号,涿鹿县人民法院。

但另一个河北案子,同样帮人取钱,”不知情”的辩护却有说法

秦皇岛有个邓某,2023年帮一个”做生意的”朋友的朋友取钱。他说对方告诉他这是”生意周转资金”,因为银行卡有转账限额才找他帮忙,取现的钱是白天在学校门口取的,就一次,他全程不知道那是诈骗来的钱。

辩护人提出: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且这个”明知”要确切知道——如果你只是模糊地知道可能有上游犯罪,但不知道钱是犯罪所得,就不该定掩隐罪。辩护人还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冀0304刑初34号,秦皇岛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同样帮人取钱,一个定诈骗、一个辩”不明知”,差别在哪?

差别一:你”知道”到什么程度

取款的人定什么罪,第一看明知的内容

如果只是事后帮忙转移赃款,知道钱来路不正但不清楚是什么犯罪——通常是掩隐罪(最高七年)。

如果明知道对方在搞电信诈骗,还按他的安排取钱、转钱、分赃——那就不是”帮忙”了,是诈骗犯罪的组成部分。涿鹿那5个人,明知是诈骗集团的赃款还长期分工取现,法院认定他们构成诈骗罪共犯。

大白话说就是:你是”搭把手”还是”入了伙”,决定罪名。入伙了,定诈骗;只是帮忙转移,定掩隐。

差别二:参与的”时点”和”深度”

知道得越早、参与得越深,越危险。

参与取款之前就商量好的、按上家指令随叫随到的、负责统筹分赃的——基本跑不掉共犯定性。

临时被叫去取一次、对全过程不知情的——才有辩”不明知”的空间。

差别三:被忽悠的人,拿什么自保

如果你真是被”朋友帮忙””生意周转”骗去取钱,辩护要点在这几件事上:

一、取现的卡是不是你的工资卡/常用卡——专门办新卡去取钱,很难说不知情。

二、时间、地点、次数——白天公共场所、一次两次,比半夜躲着取现金可信得多。

三、有没有事先通谋、有没有好处费约定——事先讲好抽成,基本没得辩。

四、到案后第一时间讲清楚事实,别照着上家教的”话术”编故事,编出来的东西在流水面前一戳就破。

这不是个案,是国家在收网

2021年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专门打击”跑分””取现”这类帮助环节;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把银行卡、电话卡的管理提到法律层面。”断卡”行动这几年,全国起诉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数以十万计——其中大量就是取款、转账、跑分的”工具人”。

我办案见过太多这样的年轻人:以为只是”帮人取个钱”,到案那天才知道自己成了诈骗集团的一环。取钱之前,先想清楚:这钱干净吗?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帮信、掩隐、诈骗等涉网犯罪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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