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点,呼和浩特一个小区楼下,几个黑影围住了一个年轻人。领头的是一名教师,他怀疑这个人和自己女友”关系不正常”。
接下来发生的事,让这位教师从讲台走进了看守所。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今天讲一起呼和浩特本地的真实判例。
案情:一场”捉奸”演变成敲诈勒索
(2017)内0105刑初85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磊,呼和浩特本地人,大学文化,职业是教师。2016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因怀疑被害人李凯与其女友关系不正常,伙同”浩浩”(另案处理)等人,先找到李凯的朋友呼吉勒带路,来到李凯住处楼下,对李凯实施殴打。
打完还不算完。几个人把李凯带到室内,以”经公”(报警)或者”到单位宣传”相要挟,逼迫他写下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随后,”浩浩”等人带着李凯分别去他家中和赛罕区创业路内蒙古银行取款,共取出现金15000元,还索要了李凯一张包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
当天18时许,王磊用这张信用卡在赛罕区东影北路一家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10070元。
案发后,信用卡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个辩护理由,法院如何回应
王磊到案后对事实供认不讳,但辩护人提出了三点意见:
第一,这是感情纠纷,没有犯罪动机。
辩护人说,案子起因是感情纠葛,王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
法院没有采纳。感情纠纷可以解释”打人”,解释不了”逼写借条、取钱、刷信用卡”。 当行为从情绪发泄转向以胁迫手段索财,性质就变了。
第二,是李凯主动提出”补偿”。
辩护人称,是李凯主动提出给钱补偿,王磊主观上并不想要财物。
判决认定的事实很清楚:先殴打,再以报警、到单位宣传相要挟,逼迫写下借条——“主动补偿”的说法与在案证据明显不符。 胁迫在先,取财在后,这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手段。
第三,钱想退还,说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指出王磊收到钱后一直想退还。
这个理由同样没有动摇定罪。案发后的退赃行为,影响的是量刑,改变不了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家属遇到这类案子,该怎么办
第一,区分”纠纷”与”犯罪”。 感情纠纷、经济纠纷里,一方动手或要钱,家属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是私事”。但一旦涉及暴力+索财的组合,就可能跨过刑事门槛。尽早让律师评估,别拖到批捕。
第二,证据意识。 被要挟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的形成过程,都要保留。“借条是不是被逼写的”,常常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
第三,及时止损。 本案王磊认罪、赔偿、取得谅解,拿到了缓刑。越早认罪退赔,缓刑机会越大;硬扛到底,往往是实刑收场。
感情纠纷是感情纠纷,敲诈勒索是敲诈勒索。动手打人已经越界,再借”讨说法”的名义要钱,刑法不会留情。 呼和浩特这两年因情感、经济纠纷滑向敲诈勒索的案子并不少见,从殴打逼债到以曝光相威胁,手段各异,定性标准始终清晰:以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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