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租几分地挖砂卖8万7,法院判赔19万

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律师。前几天有老乡问我:村里有人来租地,说是种庄稼,一年给一万多,签了合同机器就进场了,这地能不能租?我没直接答,给他讲了新乐法院判的一个案子——租地的人确实动了机器,只不过挖的不是地,是地底下的砂。

先说判决: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4年11月判决,胡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能履行修复义务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2627.05元,并承担专家咨询费2500元。案号(2024)冀0184刑初204号。

判决书里那笔砂账

时间回到2023年9月。

胡某1984年生,新乐本地人,初中文化。他没有采矿许可证,也没有采砂许可证,直接找到村里几户人家租地。判决书里写明,租的是高某喜等人的地,一亩给一万元,其中一处六分地给了16000元。

租完地,机器就进场了。

经测绘,他非法开采的特细砂资源量是2040.4立方米,折合2774.94吨。价格认证中心按市场价认定,这批砂价值138747元。而胡某实际卖砂拿到手的违法所得是87000元。

案子的来源是新乐市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随后立案。

案卷里还有一处细节很有意思:2023年10月的一天,胡某找铲车司机到现场,把堆在地里的垃圾往砂坑里推,从中午一直干到下午五点,把坑填平了。

在办案人员眼里,这不是”收拾场地”,这是填坑掩盖。

砂子为什么不能随便挖

很多人心里有个默认:砂子又不值钱,地是我租的,挖自己租的地还不行?

不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写得很清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注意两个关键词。

一个是”采矿许可证”。河砂、山砂、黏土这些都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集体地、承包地只是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底下的矿。

另一个是”情节严重”。砂子看着不值钱,架不住量大。判决书认定的涉案砂价值138747元,这已经跨过了刑事追诉的门槛,不属于”拉一车自己用”的量级。

很多人栽就栽在这条上:以为自己是租地种田的人,在法律上却已经成了无证采矿的人。

这笔账到底亏了多少

这是本案最值得算的一笔账,我拆开来看。

收入端: 卖砂违法所得87000元。

付出端: 罚金2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2627.05元(不能自行修复时支付);专家咨询费2500元。

合计超过21万元。另外还有十个月的自由。

判决书里还有一处很专业的处理:公益诉讼请求中包含的”购买回填用砂”费用87801.60元,与刑事部分应追缴的违法所得87000元基本重合,法院因此把刑事追缴并入民事赔偿,不再重复追缴。

同一笔钱,不能在两个程序里被收两遍。说白了,那8万7没有消失,它变成了修复费用里的一部分。

最后提醒

这类案子的辩护空间集中在三个地方:一是资源量鉴定和价格认定能不能核减,二是”情节严重”的档次能不能往下走,三是修复费用能否通过自行修复、协商方案压降。都不是靠喊冤能解决的。

家里如果摊上这事,第一件事是配合测量、别动现场,第二件事是尽早找专业律师介入。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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