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裕华:同一份判决书,一个七年,一个两年六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涉毒案件里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我就是帮着买一下,没赚多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的一份判决,把这句话的两头都摆出来了——同一起案件的两名被告人,一个被判七年,一个被判两年六个月。

案号(2024)冀0108刑初899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28日作出。

被告人张某,从2023年1月到2024年8月,多次从张某欣、谷某会处购买泰勒宁(盐酸羟考酮片),加价出售给服用上瘾的马某森,从中获利143504元。法院认定他明知泰勒宁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麻药品,仍以获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143504元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谷某会,2023年2月到12月多次从孙某玲处购进泰勒宁,加价转卖给张某;2023年9月到2024年7月,又多次出售艾司唑仑60盒给孙某玲。她共计获利8530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8530元没收上缴国库。

两个人的涉案金额差将近17倍,刑期差4年6个月。差距是怎么拉开的,值得说清楚。

泰勒宁、艾司唑仑:柜台上买得到的”毒品”

泰勒宁就是盐酸羟考酮片,艾司唑仑是常见的安眠类药物。这两个名字在药店和医院处方里都不陌生,但它们在法律上的身份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没有经营资质、以牟利为目的加价转手,就按贩卖毒品处理,不看它”长得像不像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写得很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注意”无论数量多少”这五个字。它意味着这类案子不存在”量太小就算了”的空间——卖一盒和卖一批,只是量刑档次不同,性质是一样的。

刑期差在哪:链条位置、自首、退赃

第一,在链条上的位置不同。张某的买家是服用成瘾人员,他是把管制药品直接流向滥用人群的那一环;谷某会的交易对象是张某和孙某玲,处在中间转手位置。判决文书里,这个差别直接体现在数额上:14万多元对8530元。

第二,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谷某会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张某是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只能从轻。一个”减轻”,一个”从轻”,落到刑期上差得很远。

第三,退赃和认罪认罚。两人都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也都在量刑时给予了从宽。这一条对谷某会保住二年六个月的轻判起了作用。

另外提一个细节:张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他多年献血的记录(45份献血证),请求从轻处罚。这类材料属于酌定情节,能作为参考,但改变不了基本量刑档次。在涉毒案件里,”好人做过好事”从来不是免罪的通道。

一句话讲清”多次贩卖”的分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还有一款容易被忽略: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大白话说就是:今天卖一点、下个月卖一点,不会被当成”每次都很小”分别看待。两年里十几次交易,全部加在一起算一次犯罪数额。这也是很多当事人觉得”我只是零散帮人拿药”却最终被判重刑的原因——账是合起来算的。

最后提醒

一旦被传唤,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在涉毒案件里往往能换来”自首”这个减轻情节,这是当事人自己可以争取的少数几个关键动作之一。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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