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
先看一组数字:卖出去,得款7200元;价格认定,91692元。差将近十三倍。决定量刑的,是后面那个数。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的这起案子,判决书是(2024)内0103刑初105号。被告人刘灵丽,女,1982年生,案发时是一家汽车4S店的售后服务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售后服务运营。判决结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第一步:把”旧件”处理掉了
2021年10月8日,她在未经公司同意和批准的情况下,把公司的4台北京汽车变速箱以”处理呆滞件”的名义卖给他人,得款7200元。
这4台变速箱当时放在4S店二楼维修车间的钣金旧件存放区。她的说法是:这些都是积压的、没在流通使用的东西,她想着”变废为宝”,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
注意这件事的性质:她不是在偷,她是在”处理”。很多人栽的正是这个心态——”这不值钱,放着也是放着”。
第二步:价格不是按你收的钱算
她实际拿到7200元。但价格认证中心出的结论书写的是:这4台变速箱总成在2021年10月8日的进货价格为91692元。
她申请复核。2024年4月22日,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的复核结论是:原认定方法适当、参数合理、测算正确,维持原认定结论。庭审中她和辩护人仍然申请重新认定,法院认为不存在重新认定的法定条件。
职务侵占的数额,按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不按你卖出去收到的钱认定。一台东西你卖2000元,只要能证明它值2万,认定的就是2万。你以为的”贱卖”,在法律上不打折。
第三步:第一次笔录,决定”自首”成不成立
这一段比前面两条都重要。
她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辩护人据此主张应当认定自首。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写在判决书里:“刘灵丽到案后的第一次笔录,否认通知陈某帮忙拉变速箱,否认让张某把变速箱拉走等事实,并未如实供述,故其虽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亦不构成自首。”
自首的成立要两个条件:自动到案 + 如实供述。自动到案这一条她做到了,第一次没说全,就不算数了。
很多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之前,想的是”少说点、先否认”,而这恰恰是把手里最好的一张牌自己撕掉。
最后:账是这样结的
– 2021年11月2日,她曾转账9200元,想把4台变速箱要回来(备注:变速箱7200元、运费2000元);
– 2023年5月5日,4台变速箱追回并发还公司,清单注明开箱检验、全新未使用;
– 判决:拘役五个月,罚金三万元。
东西追回来了、还是全新的,都没有改变”占为己有”的认定——侵占这个行为,在卖掉的那一刻就已经完成。
现在,你处在哪一步
如果你在公司里管东西、管库存、管钱,记住两条:一,别自己决定处理公司财物,哪怕是废件、呆滞件——处理的权限不在你手上,价格也不由你定;二,如果已经处理过,越早把事情摆回桌面越好。
如果你已经被公司发现、或者接到了公安电话,要弄清三件事:物品的实际价值怎么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决定数额档);你在第一次陈述里说了什么(决定自首成不成立,机会只有一次);东西能不能追回、有没有退赔(影响从轻,不改变定性)。
判断位置要看三份材料:公司的财物清单和价格认定、你与买家的聊天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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