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手机屏幕亮起:“律师,我家属被带走快一个月了,罪名是盗窃罪,可他说偷的是别人钱包里的虚拟币,这也能算盗窃?”
能。而且这两年,这类案子越来越多。
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今天用一份真实判决,把”偷虚拟货币到底算什么罪”讲透。
案情:注册钱包时留了个心眼,用私钥转走2万U
(2023)渝0106刑初68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焱,1993年生,大学文化。2022年2月底,他帮被害人赵某媛申请了一个TokenPocket虚拟货币钱包,赵某媛随后花227461元人民币购买了20000个USDT(泰达币)和32个OSK币,存在这个钱包里。
2022年3月3日,张某焱登录赵某媛的钱包账户,利用注册时就知道的账户私钥,把20000USDT和32个OSK全部转入自己账户。按当日行情折算,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
3月30日,张某焱主动投案自首,在民警安排下把这批币卖出,得款139515.02元。案发后,他赔偿了赵某媛317461元。
三个辩护理由,一个都没成立
这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辩护人把”虚拟货币类盗窃”常见的三个辩点全提了,法院也逐条给了结论。
辩点一:虚拟货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不能当盗窃对象。
辩护人说,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法律没规定它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法院没有采纳。判决认定:张某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近几年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
辩点二: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辩护人退一步说,就算构成犯罪,也该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不是盗窃罪。
这个思路其实是在”罪名轻重”上做文章。但法院认为,张某焱的行为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是单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盗窃罪准确。
辩点三:也不构成侵占罪。
辩护人提出,赵某媛委托张某焱管理账户,他操作账户属正常行为,最多算侵占。
法院同样没有采纳。侵占罪针对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张某焱是擅自处分、转走属于赵某媛的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最终判决: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家属被卷进这类案子,记住三条
第一,尽快固定”币是谁的”。 虚拟货币案里,权属认定是第一道关。谁出资、谁控制私钥、谁实际使用,直接决定盗窃对象成立不成立。家属要第一时间帮律师把购买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整理出来。
第二,别把”虚拟货币不合法”当挡箭牌。 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确实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不等于”偷币白偷”。民事上交易无效,刑事上照样定罪——这是两码事,别被网上的说法误导。
第三,退赃退赔越早越好。 本案张某焱赔偿31.7万元,远超币值本身,加上自首,才拿到缓刑。虚拟货币案金额波动大,退赔到位对量刑影响非常直接。
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偷币、盗U、转走别人的数字资产,同样要坐牢。 这两年,从盗窃虚拟货币到用U洗钱,涉币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形态各异,定罪逻辑却越来越清晰:钱也好,币也好,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刑法不会放过。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虚拟货币、网络犯罪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