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塔吊当废铁卖,钱进了自己腰包——这算诈骗还是违约?

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做刑辩这些年,被问得最多的一类问题是:我”只是”把东西卖了/没还钱/合同没履行完,怎么就刑事立案了?今天借一个石家庄本地的真实判决,把”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分界线讲清楚。

先说案情。无极县法院(2023)冀0130刑初264号判决:2021年7月,赵某从别人手里租来一台塔吊,签了租赁合同,租金还没怎么付。没过多久,他找人帮忙,把租来的塔吊按废铁价格卖进了废品站,到手10万元,转头拿去还了自己欠的债。经价格认定,这台塔吊当时价值11万5千多元。案发后,赵某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分期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大白话说就是:租来的设备,谎称是自己的,偷偷卖掉变现,钱装进自己口袋——这不是违约,是犯罪。

很多人不理解:租赁合同里写明了违约责任,按合同赔钱不就行了?为什么动辄要进看守所?这里头有三道分界线,我逐个讲。

第一问:东西是租的,卖掉它算”自己的事”吗?

不算。租来的塔吊,使用权是你的,所有权是出租人的。你把它卖了,等于把别人的财产处置了。如果只是”违约”——比如到期不还、损坏赔偿——那是民事纠纷;但”偷偷把别人的财产变现并据为己有”,性质就从民事跳到了刑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赵某的行为,本质就是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走了对方价值11万多元的财产。

第二问:为什么法院判合同诈骗,而不是诈骗罪?

看罪名里的”合同”两个字。赵某骗的是塔吊,但取得塔吊是通过签租赁合同这个”合法外衣”完成的——合同是真实的,租金他未必想赖,但他利用了合同关系去实施骗取财产的行为。这种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定合同诈骗罪;没有合同关系、纯粹虚构事实骗钱的,定普通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期档位不同,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律师的工作很多时候就围绕”罪名该定哪个”展开。

第三问:什么情况下,这类案件会判得更重?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两万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赵某这笔11万5千元属于”数额较大”档,加上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法院给了缓刑——人不用实际坐牢,但案底、罚金、社会影响一样不少

最后说一句实际的:不少经营者习惯”把合同当废纸”,以为欠款、违约、挪用点货物顶多打官司。但在涉合同纠纷里,一旦出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处置对方财物后逃匿这些情节,对方报案,公安立案的概率非常高。真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是别拖,尽快找律师评估案件走向——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风险,早判断比晚判断少走太多弯路。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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