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招聘群、朋友圈里,你可能见过这类广告:招话务员,在家用手机就能干,一天几百,当天结账。听着像兼职,其实有一类人干的就是给诈骗团伙”引流”的活。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判的这组案子,判的就是发红包的人。
先说判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5年作出的一批判决中,宋某改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957元;同批案件中的苏某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489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7483元。案号分别是(2025)冀0108刑初423号、104号、344号。
他们干的活,是给诈骗团伙”引流”
判决书认定的模式几乎一样:2022年以来,赵某等人以”管理员”的身份设立QQ通讯群组,招揽话务员,专门为诈骗团伙从事”引流”活动。赖某、林某东等人负责组织,通过扫码付款、普通红包、口令红包,每日定时为话务员结算费用。
换句话说,这些人每天的工作是:照话术单打电话、发信息,把人往诈骗团伙准备好的地方引;一天干完,群里发个红包,钱就到账。
证据里有什么?话术单、电话拨号记录、支付宝及银行交易流水、关联性情况说明。这类案子基本不靠口供打架——你手机里留下的每一笔转账、每一条通话记录,本身都是证据。
为什么定这个罪,不是诈骗罪?
这是最常被问的问题。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门槛比很多人想的低。只要你在”搭群、发信息、拉人”这一环里,不需要亲手骗到钱,就可以单独定罪。
那和帮信罪怎么分?同批(2025)冀0108刑初119号案里,李某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案的陈某因为”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粗线条说:出卡、提供支付通道的,多是帮信;搭群、发信息、拉人的,多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这两个罪名在同一批案子里经常同时出现。
为什么最后都拿到了缓刑
这批案子里,几个人的从宽理由高度一致:自动投案或者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从一万四到两万七,全部退掉之后,法院判了六个月到九个月,都给了缓刑。
缓刑不等于没事。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个案底也会长期跟着你。
三句话提醒
第一,任何”话务员””引流””推广”的兼职,先问一句:我到底在给谁拉人。如果对方说不清产品和公司,只让你加人、发链接、打电话,就该收手了。
第二,不要相信”我只是发个红包”这种说法。结算费用、代付红包,本身就是这条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判决书里写得很明白。
第三,一旦被找上门,第一件事是把参与的时间、拿到的钱、上面的联系人讲清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这类案子量刑不重,能不能拿到缓刑,主要看这几件事做不做。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