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律师。开足疗店、按摩店、门脸房的人,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场地租出去,或者有人来店里做生意,我抽点提成,出了事算不算我的?今天这个案子,呼和浩特玉泉区法院判的,就是两个人合伙提供场所,最后各判五年。
先说判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判决,董某某、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号(2023)内0104刑初156号。
判决书里的分工
时间是2021年到2022年2月19日,地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三里营附近的一处门脸房。
两人的分工,判决书写得很细:李某某负责开关卷帘门、在门口揽客、收钱;董某某平时到店里,多数时间坐在门口的车里。卖淫人员与场所各分嫖资的50%,单次收费200元或300元。
这条生意做了两年,非法获利97970元。
这笔钱怎么认定的?不是靠口供估算。公安机关调取了微信转账记录,司法会计鉴证报告确认:李某某向董某某微信转账共计97970元。
2022年2月19日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店里将两人以及卖淫人员、嫖娼人员一并抓获。
为什么判到五年
这是本案的核心。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年,是这条罪的分水岭——“情节严重”跨过去,法定刑就跳到五年以上。
判决书认定”情节严重”,理由落在两点上:一是多次容留,二是非法获利97970元,持续时间长。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系从犯,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两人系合伙关系、共同分赃,李某某在案中起主要作用。
“我不管钱,我只是干活的”这种说法,在这类案子里往往站不住。法院看的是谁在组织、谁在支配这个场所,不是谁的银行卡里钱多。
另外,扣押的一辆斯柯达轿车被认定为不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发还;两部手机因为被用来联系卖淫事项、收取犯罪所得,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这个区分也很典型。
几个被问得最多的问题
问一:房子租给别人,别人自己在里面搞,房东有责任吗?
看你知不知道、管不管。明知道对方用作卖淫场所还继续出租、还收高于市场价的租金,就可能被认定为容留。不知道、事后发现就终止合同的,是另一回事。
问二:只收场地费、不参与分成,算不算?
仍然算。容留卖淫的成立看的是”提供场所”这个行为,不是看你收钱的形式是分成、场地费还是”管理费”。
问三:只在门口望风、收钱的人,是不是从犯?
不一定。本案就是例子——望风、揽客、收款的人,被认定起主要作用。
问四: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一是尽快弄清场所的实际经营人和出资人是谁;二是核对非法获利和容留次数的证据来源,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能不能对应;三是有没有主动到案、退缴违法所得的空间。这几项直接影响能不能把”情节严重”打下来。
最后提醒
经营场所的人,别把”抽成”当成生意技巧。这类案子的证据大多是转账流水和证人证言,一旦形成链条,辩解空间很小。真出了事,越早找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争取从宽情节,越有用。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