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在县里办案,常听到一句话:就是几个人在谁家屋里打打牌,抽点台费,怎么就成犯罪了。正定县人民法院今年年初的两份判决,把这句话的答案写得很清楚——同样是抽头,同样是七个月,一个回了家,一个进了监所。
先说第一份。(2024)冀0123刑初392号,被告人王某艳,女,1969年生,正定本地人。2024年1月到4月22日,她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自己家里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8000元,赌资累计56520元。案发后她把8000元违法所得和50144元赌资全部退缴。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她犯赌博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和赌资上缴国库。
再看第二份。(2024)冀0123刑初468号,被告人刘某涛,1986年生,也是正定人。2024年6月12日、6月15日到16日,他在正定县某处组织他人用德州扑克专用赌具赌博,还雇了房某蒙在牌桌上专门为赌客发牌。12日那场参赌资金18000元,15日那场七个人参与、赌资81000元,两场合计99000元,他抽头渔利15000元。判决结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15000元、赌资23000元追缴上缴国库。
同样是正定,同样是赌博罪,同样是七个月——一个缓刑,一个要到2025年1月才放出来。差别不在罪名,在别的地方。
抽头多少、赌资多少,就算”聚众赌博”
很多人以为赌博罪要”数额巨大”才算。实际标准低得多。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具备下面任何一条,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王某艳抽头8000元、赌资56520元;刘某涛抽头15000元、赌资99000元。两张”门槛”都过了。
大白话说就是:不是你赢了多少钱算,而是你从别人的赌局里拿了多少、经手的钱有多大。抽头这件事一旦发生,性质就变了。
同样七个月,为什么一个能缓,一个不能
从判决书看,两个人的从宽情节差不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差别集中在三点。
第一,有没有前科。刘某涛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书里明确写着,他”曾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王某艳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第二,是不是刚被处理过又犯。刘某涛2024年5月30日刚因为给参赌人员发牌被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半个月后又组织了两场德州扑克。
缓刑不是”判了等于没判”。它意味着在这一年考验期里不能有任何新的违法行为,一旦再犯,缓刑撤销、原判刑期收回。而且刑事案底会一直跟着本人,子女政审、部分行业从业资格审核都会受影响。
三句话提醒
第一,家里摆牌桌收台费,先算一算抽头累计有没有到5000元、经手的赌资有没有到5万元。这两条一过,性质就从”娱乐”变成”犯罪”。
第二,被公安机关找上门之后,第一个动作不是托人打听,是把抽头金额、赌资金额、参赌人名单如实讲清楚,违法所得和赌资尽快退缴。能不能保住缓刑,往往就差这一步。
第三,有前科的人要格外小心。同样的事实,前科记录可能直接把缓刑变成实刑。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