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一顿饭桌上的口角,最后发展成两拨人拿着刀在村委会门口碰面——这种事离我们并不远。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的(2024)冀0108刑初581号判决里,被告人毕某甲在整场冲突里只是跟着一个人追了几步,最后被判了三年。
先把事实摆出来。2015年3月24日晚上10点多,郭某和左某甲的朋友李某宁在饭店吃饭时发生口角。为了”解决”这件事,郭某和左某甲约定在宋村村委会门口见面。左某甲叫来了毕某甲、左某乙等人,郭某叫来了许某利、王某等人。双方在村委会门口聚集后,左某甲、毕某甲持刀追逐郭某,最终由左某甲持刀将郭某砍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毕某甲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里那句话很关键——”被告人毕某甲持械聚众斗殴”。注意,动刀砍伤人的是左某甲,不是他。那他为什么一样构成犯罪?
聚众斗殴罪,追责的不只”动手的那一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两个要点值得记住。
第一,”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在处罚范围内。这不是”谁砍的谁担责”的片面对应。谁在纠集、谁在现场持械站位、谁参与追逐,都会被评价进这一条。
第二,”持械”是法定加重情节,直接跳到三年以上。毕某甲跟着左某甲持刀追逐郭某,这个动作就足以落在”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档里。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后判三年、适用缓刑,已经是综合了认罪认罚和案外和解的结果。
什么情况下会变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最后一款写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斗殴过程中一旦有人被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罪名就从”聚众斗殴”直接跳到更重的罪名上,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死刑。本案郭某的伤情是轻伤二级,还留在聚众斗殴罪的评价范围内——这也是三年这个数字的由来之一。伤情鉴定结论在医院出具的那一刻,往往就决定了这条路往后走向哪一边。
九年前的架,九年后的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上还有一行时间信息容易被忽略:毕某甲2015年10月8日被抓获,案件2024年10月8日提起公诉,2024年11月6日作出判决。卷宗材料里有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一整套文书。
很多当年参与了类似事情的人会想:都过去这么久了,没人再提,应该就没事了。刑事案件一旦立案、进入司法程序,时间不会自动把它抹掉。九年里生活照常、工作照常,但那份卷宗一直在。这也是我在会见时经常提醒的一句话:别用”过了这么久”安慰自己,先把案子的状态查清楚。
最后一句提醒
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是这类案件里能实打实影响量刑的少数几件事。本案判缓刑,与这些情节直接相关。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