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讲一个很多人第一步就走错的地方。
拘留通知书到手,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找人、托关系、问”能不能捞出来”。真正该做的前三件事,反倒没人做。
第一件事:看清”涉嫌罪名”和”羁押的看守所”
通知书上一般会写这两个信息。
涉嫌罪名决定后面所有的方向。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诈骗罪”,这三条路对应的量刑差得很远,辩护的切入点也完全不一样。
看守所决定后面所有的操作。会见要在这里见,送东西、存钱也都在这里。呼市和石家庄的看守所,还有各个区县的看守所,会见预约的方式不一样,第一次去之前最好先问清楚。
第二件事:分清是哪一种”拘留”
这一步最容易错。日常生活里的”拘留”至少三种,性质完全不同:
刑事拘留——涉嫌犯罪,人被关进看守所。只有这一种,才可能往下走到批捕、起诉、判刑。
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关在拘留所,不是看守所。最长十五日,一般不影响刑事记录。
司法拘留——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是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等。
通知书上写的如果是刑事拘留,那就要按”案子已经进入刑事诉讼”来处理,和行政拘留完全不是一回事。
第三件事:算清”从哪一天算起”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这里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计算起点是”被拘留”那一天,不是你收到通知书那一天。通知书寄到手里可能已经过去好几天,这几天是算在里面的。
三十七天时间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把节奏写得很清楚:
第1天——被拘留,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通知家属。
拘留后3日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7日内——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十日加七日,就是大家常说的“三十七天黄金期”。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为什么这三十七天最要紧?因为批捕是一个分水岭。批捕之前,空间相对大;批捕之后,人基本要一直押到判决,取保的难度会明显上升。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被带走的那一刻,还是收到通知书的那一刻,还是已经开到批捕那一步。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日期写下来,算出自己在三十七天的哪一段。不知道自己站在哪儿,后面的动作都是乱的。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拘留通知书(看清罪名和看守所)、被带走的准确日期、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金额的来源凭证。这几样给我,我先判断现在最该做的是什么。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