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家属来问的第一句话,几乎都是同一句:能不能取保?
这个问题不好一句话回答。”能不能取保”不是一个愿望问题,是条件问题。法律把条件写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这条四款,我一款一款说。
第六十七条列了四种情形
第一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管制、拘役本身就比有期徒刑要轻得多。能判到这一档的,通常案情不重、金额不大,取保空间自然大。
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一款是实务中用得最多的,也是争议最多的。它说的是两层意思——先看可能判多重,再看放出来会不会出事。
第三款: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一类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样不能少。不是有病就一定放。
第四款: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一款是兜底。案子办不完,人不能无限期押着。
关键在那个”社会危险性”
第二款和第三款都带这个尾巴。实务里真正决定成败的,就是这四个字怎么判断。
办案机关主要看这几件事:有没有前科、是不是认罪、有没有退赔退赃、有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在案子里是什么角色、涉案金额和实际获利差多少、有没有串供或者再犯的可能。
这几项里,认罪和退赔通常是当事人自己能控制的两项。很多人把力气全花在”找关系”上,反而把这两件能自己做的事耽误了。
两条配套规定,一起记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两样是”或者”的关系,不是都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条还写着,取保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这句”不得中断”要划出来。它意味着取保不是挂起,案子还在走。
两个误区,早点说清楚
第一个误区:取保了就是没事了。
不是。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不是处理结果。取保之后照样可能起诉、照样可能判刑,只是人在外面等。
第二个误区:取保不留案底。
取保候审本身不留案底。但如果最后判了有罪,案底来自判决,不是来自取保。反过来说,如果最终不起诉、或者撤案,那才是真的没有案底。
这两句话,我每次都要跟家属讲两遍。
什么时候提最有用
拘留之后、批捕之前。这个窗口的时长,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算出来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接到提请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
三十日加七日,就是常说的”三十七天”。
这段时间里提的取保申请才有效。错过这个窗口,难度会上一个台阶。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刚被带走,还是已经收到拘留通知书,还是已经批捕了。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计算节点。把被带走的日期写下来,往下数,知道自己在三十七天里的哪一段。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拘留通知书(上面有涉嫌罪名和羁押的看守所)、涉案金额的来源凭证、有没有退赔的条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前科、住址、工作)。这几样凑齐,我基本能判断取保的空间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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