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的这起案子里,两个被告人的起点是一样的——他们都是被”去缅甸赚快钱”这句话拉走的。(2024)内0102刑初78号,判决结果: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同一个案子、同一趟路,刑期差了四个月。差在哪,值得拆开看。
先把结论说出来:偷越国境罪本身的刑期不高——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真正的问题在于,偷渡出去之后在境外做了什么,会以另一种方式回到你身上。
一、2021年3月的那一趟:从呼和浩特到缅北
2021年3月,张某某与张林峰(另案处理)、祁耀(已判决)等人,通过丘浩琳(另案处理)组织联系,准备去缅甸”赚快钱”。张某某又引诱李某某同去。因为李某某的护照没能办理下来,五人商议后决定偷越国境线。
3月26日,张某某、李某某、张林峰、祁耀四人乘坐航班从呼和浩特市飞至贵阳,后乘车至昆明转临沧,与丘浩琳会合。五人分乘越野车偷越中缅国境,偷越时祁耀被中国边防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张某某、李某某、张林峰、丘浩琳四人成功偷越中国国境到达缅北,后在当地长期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归案后,两人都自愿认罪认罚。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法条原文不长: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意”情节严重”这四个字——它决定了罪与非罪的分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落进去的是第二项和第三项:五个人分乘越野车结伙偷越,符合”三人以上结伙”;张某某引诱李某某同去,符合”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法院在判决里援引的正是这一条的相应款项。
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偷渡”只是一次边境违法行为,罚点款就完了。只要凑够人数、或者拉了别人一起去,性质就变了。
三、四个月的差距是怎么来的:主犯与从犯
同样一条罪名,为什么一个11个月、一个7个月?
判决书写得很直接:张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负责和上线联络偷渡事宜,给其他偷渡人员订机票、安排食宿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受张某某拉拢、引诱,跟随其偷渡出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关键是联络上线、订机票、安排食宿这几个动作。在这类案件里,”谁联系的””谁订的票””谁花的钱””谁带的队”,几乎就是主从犯的划分依据。李某某是跟着去的,所以是从犯;但她仍然被判了七个月——“跟着去”不等于不担责。
庭上李某某曾经辩称:她不知道偷渡是违法行为,也不知道去了缅北是搞诈骗,自己还是报警后被接回来的,是受害者。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因此改变,只是在从犯、初犯、偶犯这些情节上做了从轻。从犯的认定、被引诱的情节、在境外实际参与的程度,都是辩点;能不能落到判决里,取决于证据在什么阶段被固定下来。
四、行政罚款折抵罚金,这笔账要算
本案有一个技术性但很实用的点:两人此前都因非法越境被行政处罚——张某某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罚款3000元,李某某被土左旗公安局罚款1000元;判决里明确写了折抵,张某某实际缴纳罚金7000元,李某某实际缴纳4000元。
依据是《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笔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际掏多少钱,也是应当主动提出来的一项。已经交过的罚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材料;不主动提,没人替你提。
常见问题
问:偷渡的时候在国境线上被边防当场抓住,和成功出去之后再回来,处理有什么不一样?
答:看三个层面。第一,构成犯罪的门槛是”情节严重”——三人以上结伙、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等等。第二,一旦在境外还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本案中是长期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境外的行为会在归案后并案处理,这部分才是真正拉高刑期的因素。第三,主动交代、投案的人在自首、坦白的认定上通常更有利——同样是”到案”,方式不同,量刑差别很实在。
问:我是被人骗去、拉去的,也没有骗到钱,能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答:很难完全不追责,但有明确的从轻空间。本案李某某的辩解正是”被欺骗、被引诱、不知道是违法”,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最终判七个月。同类案子的辩点通常集中在三处:一是被引诱、被欺骗的情节有没有证据支撑;二是在境外是”被迫从属”还是”自主参与”,参与深度直接决定量刑;三是有没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关键窗口在侦查阶段——口供一旦定型,后面的辩解会变得很难。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接到传唤、收到拘留通知书,还是已经取保候审、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人在境外准备回国。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在境外做了什么、做了什么程度”这条线理清楚。偷越国境罪本身量刑不重,真正决定刑期的是境外活动的参与深度和角色分工。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到案经过(决定是否构成自首)、出入境记录和边防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以及在境外期间的位置与活动痕迹。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凭证也要留好,用于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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