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判?帮人印2.5万个包装盒,6个人各罚2000元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我们就是个印刷厂,客户给钱我们印货,犯什么法?”

这句话,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里出现的频率极高。赵县这起案子,六个被告人给出的答案是一样的:印东西这个环节,也可能构成犯罪。

一、一个微信群,2.5万个包装盒

事情从2021年9月说起。

佛山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何某(未在案)接到了一个客户——关某亮(已判决)。双方建了一个微信群,群名叫”白卡盒1W-xx210913放”。何某把公司里的几个人拉进了群:汪某(法定代表人、业务部负责人)、蒋某浩(股东、业务部负责人)、蒋某龙(股东、业务总监)、晏某微(设计师)。

群里沟通的内容是:设计、印刷”拜耳拜灭士”杀蟑胶饵的包装盒,尺寸、颜色、价格,一项一项谈。

拜耳拜灭士是注册商标。这一点,这几个人都清楚。但判决书里写得明白:他们未向关某亮索要商标授权等证明,直接开始设计外包装盒。

印刷的活派给了谁?何某把业务内容和图片发到”墨艺下单通告群”(QQ工作群),蒋某浩安排杨某(未在案)填写施工单,联系广东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来印。

另一头,印刷公司这边的李某泉(经理)、聂某芳(业务员)也知道拜耳拜灭士是注册商标,也明知包装公司的人没提供授权证明,仍然先后两次印刷了合计2.5万个外包装盒。

违法所得:包装公司14800元,印刷公司2500元,都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这些包装盒,全部卖给了关某亮,用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3年12月14日,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33刑初275号判决: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单处罚金,没有自由刑。

二、为什么”只是印个盒子”也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保护的,不只是”商标”这两个字,而是商标背后的识别功能——消费者看到这个包装,会认为里面的东西是拜耳生产的。

所以在这条链上,买家在制假、卖家在卖假,中间负责”做外壳”的,同样在射程里。这起案子里,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就是”非法制造、销售2.5万个拜耳拜灭士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我特别想提醒做包装、印刷、设计、模具这行的老板注意两件事:

第一,”客户没给授权证明”不是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是定罪的证据。行业内的正常做法是:接了带商标的活,先看授权文件。判决书里认定”未向关某亮索要商标授权等证明”这个细节,正是用来证明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明知,这个罪名就能成立。

第二,链条上每一环单独看都很轻,合起来就不轻。这起案子里,包装公司赚14800元、印刷公司赚2500元,听起来都不算大钱。但假冒商品的规模一旦上去,法律评价的是你参与制造的标识数量和经营规模,不是你那点加工费。

三、六个人为什么只判罚金

看判决结果:六人分别被单处罚金2000元,没有一个人被判有期徒刑。这不是”情节不严重”,而是量刑情节用得很充分。

刑法上,情节严重这一档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意最后五个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这个档位上,法律本来就允许只判罚金。

再看六个人各自的从轻情节:

– 坦白: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 自首:蒋某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力度比坦白更大;

– 认罪认罚:六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退缴违法所得:单位违法所得已主动退缴;

– 作用划分:判决区分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两种情形,各人所对应的行为环节不同。

把这五点叠在一起,”单处罚金”这个结果就不意外了。

反过来看这件事的另一面:如果这个案子里有人是组织者、是主动找客户接单的那一个,或者标识数量更大、涉及多个品牌、有前科,那就不是罚2000元能了结的。同样的罪名,位置不同,结果差得很远。

四、还有一件事要注意:这只是刑事这一层

这类案件往往不会只有刑事一个程序。商标权利人同时可以提民事赔偿——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权利人有权主张侵权赔偿。

也就是说,刑事上罚了2000元,不代表事情就此结束。这起案子里,扣押的涉案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被害人一方是否另行主张权利,是另一回事。

如果你所在的工厂、公司接到过这类”带牌子的活”,现在最该做的是把三样东西理清楚:接单的流程记录、有没有索要过授权文件、这批货做了多少、发给了谁。这三样决定了你在整件事里的位置。

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做设计、不做印刷,也算犯罪吗?

答:这起案子里,设计师晏某微就在被告人之列。参与设计、制作带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方式之一。判断的核心是有没有明知、参与程度如何、对应多少数量。设计环节看似在前端,但在证据上,聊天记录、文件传输、下单流程往往能把参与痕迹还原得清清楚楚。

问:客户说”我有授权”,我们还要核吗?

答:建议核。这起案子里,”未索要授权证明”是认定明知的关键事实。行业惯例上,接受带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设计、制版业务,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或授权文件,并留存。这既是经营合规,也是万一卷入案件时区分”应当知道”和”确实不知道”的重要依据。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刚接到调查或者有人上门——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接单流程、沟通记录、有没有索要授权证明这三件事理清楚,别急着清理文件。

如果已经被传唤、人还没被采取措施——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每一批货的数量、去向、金额按时间列出来,数量直接决定在哪一档量刑。

如果已经收到起诉材料——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这几个情节的适用,以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划分。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传唤通知或者拘留通知书、印刷施工单和下单记录、聊天记录、货款流水、有没有商标授权文件。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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