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银行做贷款的人,最容易忽略的一件事是:签字这件事,是有刑事风险的。
赛罕区这起案子,被告人是原内蒙古金谷农商银行康都支行的客户经理。她经手的一笔 2500 万元贷款,最后把她送进了看守所。
一、一笔2500万的贷款,和两份假合同
时间回到2014年6月。
时任康都支行客户经理的陈某1,主动联系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的负责人张某。她给出的条件是:如果影楼提前偿还之前的700万元银行贷款、并增加抵押物,她可以为影楼再贷款2000万元。
张某答应了。按陈某1的要求做了几件事:让自己的父母张璟、田玉兰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同时找了两份虚假的合同用于贷款——一份是内蒙古鑫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影楼签订的《电子产品设备购销合同》,另一份是呼和浩特市温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影楼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陈某1是这笔贷款的主调查人员。她在没有审查合同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把相关资料提交呼和浩特市金谷银行审贷。
2014年8月28日,金谷银行根据受托支付要求,把这笔共计2500万元的贷款,分别支付到鑫杰五金和温居装饰两家公司的账户。
贷款发放之后,张某改变了用途:其中的2055万元,被拿去炒股了。
而陈某1未履行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判决书里认定的是:她在知道张某把贷款用于炒股之后,没有向金谷银行如实反映。
2019年8月6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105刑初379号判决: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贷前不审查、贷后不监督,这就是两个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
把这个案子往条文里套,有两个关键动作:
第一,贷前没有核实。作为主调查人员,对合同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是她的岗位义务。判决书里认定的原话是”未审查合同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将相关资料提交……进行审贷”。
第二,贷后没有监督。贷款用途发生重大改变,她知情后没有按规定向银行反映。判决书援引的是银行的《授信贷后尽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客户经理”对分管的客户贷后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这两个环节加起来,就构成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很多银行从业人员以为风险只在贷前调查,其实贷后这一环同样写在制度里、同样会被追。
三、2500万为什么只判七个月
这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
先看有利的事实:本案的抵押物是新城区新华大街49号经贸海关大厦办公楼,建筑面积共6067.73平方米,评估价57177423元;2017年8月影楼办理了续贷,贷款结息正常。
也就是说,从卷宗材料看,这笔贷款最终没有形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再看从轻情节:判决认定她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工作,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构成坦白”两点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数额巨大,但要落到实刑的轻重上,靠的是”损失”和”态度”这两件事。
还有一层:判决书里也写明,这笔25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在支行权限以上,应由客户经理与委派的风险经理或行长或分管行长或审查人员组合共同进行现场调查”;而且康都支行行长孙某未履行职责,万某也未履行贷后调查职责。
一笔贷款从发到贷后,链条上有好几个人签字。但在刑事上,责任是按各自的岗位职责一个个划的。
四、”我不知道合同是假的”,为什么没被采信
判决书里有一个细节,我认为是这类案件里最典型的辩护难点。
陈某1在供述中说,是张某提供了那两份合同。但卷宗里同时有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从送检的电脑硬盘中,检出了她为影楼办理贷款准备的贷款申请书、购电子设备合同、装修合同等电子文档资料。
也就是说,证据不是靠谁说,是靠文件和记录还原的。
在这类案件里,判断”知不知道”,通常看这几样:资金流向、合同的形成过程、有没有异常的时间节点、以及各自在流程里的角色。当事人自己的说法只是其中一环,而且往往不是最关键的一环。
两个常见问题
问:我是按领导要求办的,责任算谁?
答:看岗位职责。本案判决书专门说明了这笔贷款在支行权限以上,需要”客户经理与委派的风险经理或行长或分管行长或审查人员组合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并认定支行行长、其他人也存在未履行职责的情形。岗位职责写在制度里,谁在哪个环节签字、谁承担哪个环节的审查义务,是可以一条一条对照的。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时最实在的空间——把”我实际负什么责任”讲清楚。
问:贷款最后没造成损失,还算犯罪吗?
答:条文写的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两者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数额达到标准,即使没有实际损失,也可能构成本罪;反过来说,有没有损失、损失多大,是量刑上的重要事实。本案贷款抵押物评估价远高于贷款额、后续续贷且结息正常,这些事实对最后七个月的结果有实际影响。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银行内部正在核查某笔贷款——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记录、审批链条上的签字按时间理清楚,还原每个环节你实际做了什么。
如果监察或者公安已经约谈——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损失数额和资金流向这两件事,它们决定案件的性质和档位。
如果已经立案——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岗位职责的边界、有没有损失、以及坦白等从轻情节的适用。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贷款申请与审批全套资料、贷前调查报告和贷后检查记录、抵押物评估报告、资金流水、银行内部的岗位职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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