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这个案子里的第一句话,是很多司机都会说的:“我撞的是公家的杆子,人不是我撞的。”
2022年9月27日晚上10点59分,高邑县凤中路高速地道桥,一辆重型货车撞上了高速限高杆。限高杆一头脱落,横栏在马路中间。司机没有停车,没有报警,把车开走了。
接下来两个多小时,又发生了三起事故。
一、判决结果: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高邑县人民法院(2023)冀0127刑初130号刑事判决(2024年2月4日):
被告人赵某稳,2022年9月27日22时59分许驾驶重型货车沿凤中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高速地道桥处与高速限高杆相撞,致限高杆倒塌横栏在马路中间,随后驾车驶离现场。
– 9月28日0时30分许,宋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撞上横栏在路中间的限高杆,受伤;
– 2时42分许,常某雪(另案处理)驾驶重型栏板货车行至此处,撞上横栏在路中间的限高杆,也驾车驶离现场;
– 3时30分许,宋某琴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此处,撞上限高杆,死亡;
– 3时41分许,李某光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撞上限高杆,受伤。
法院认定赵某稳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案发后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事后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为什么”没撞人”也要坐牢
这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设施的保护,保护的不是那根杆子本身,而是在这条路上走的每一个不特定的人。
限高杆掉下来横在马路中间,相当于有人在夜里给这条路设了一道看不见的坎。这种情况下,你撞坏的不是”公物”,你是在一条开放通行的道路上制造了一个危险源。后面骑车人撞上去,伤亡结果就落进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范围里。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照:故意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过失的,最高七年;情节较轻的,落到三年以下。赵某稳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走的就是”情节较轻”这一档。
三、这个案子里最要紧的一步:驶离现场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值得抄下来:
> 被告人作为货车驾驶员,在其驾车通过设有限高杆高速桥涵洞时本应谨慎慢行,由于其过于自信,致使限高杆一端脱落,对于此情况,被告人本应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而被告人却驾车驶离现场,以致后来发生多人被致伤的严重后果。
这句话点出了本案的核心:过失只是一半,另一半是”走掉了”。
你要问的是——撞落限高杆本身,是过失;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路中间掉了一根杆子,还不报警、不设警示、直接开走,这就是责任从”意外”变成”犯罪”的那一步。
四、辩护的空间在哪:多因一果
这个案子能判到”情节较轻”并且缓刑,不是凭空来的。法院在判决里明确写了一层:
造成各被害人损害后果系多因所造成。被告人第一次碰撞致限高杆一端脱落、未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是主因;但致害的因果关系里还包括:常某雪驾驶重型货车与脱落横栏再次相撞;各被害人驾驶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时速度过快、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辩护人的意见(包括限高杆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被法院综合考虑。这也是这类案子辩护的基本路径:承认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把不该自己承担的部分从因果关系里剥出来。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这不就是交通肇事吗?
不是同一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的是造成他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针对的是损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性质不同、量刑档位不同,一旦定错方向,辩护的着力点就全错了。
问:撞坏高速设施,保险公司赔了就没事了吗?
赔偿解决的是民事损失,也影响量刑,但不消灭刑事责任。撞坏高速设施不及时报警、不保护现场,在很多事故里是被追究责任的起点。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的家人开车撞了限高杆、护栏、光缆、变压器这类公用设施,后来接到交警或者公安的电话:立刻做一件事——把当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通话记录、报警记录(有没有报、几点报的)全部固定下来。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是不是”驶离现场”。报警了没有、有没有设警示标志、有没有留下联系方式,直接决定后面是民事处理还是刑事追究。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事故认定书、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他第一次接受询问的笔录内容,以及有没有赔偿、有没有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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