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把场景说出来:一家做管材生意的公司,账上进项票不够,税负太高。有人告诉老板,南京那边有公司能开票,按票面金额给点”手续费”就行——票是真的,走账是真的,钱也在公司账上转了一圈,唯一不真实的是”这笔生意没发生”。
很多人觉得这叫”变通”,税务上最多是补税罚款。石家庄元氏县就有一家管业公司这么干过,实控人最后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元。
一、结论先行:税额10万就入罪,不是”补税就完事”
法律上,”虚开”包括四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也就是说,你不需要是那个开票的人。 你是买票的一方、让对方给你开票、拿回来抵扣,就已经落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里了。
二、案子的硬数字
元氏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2024年11月11日):
被告人时某春,1971年生,元氏县槐阳镇人,经商,是石家庄一家管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这家公司接受南京两家贸易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51.496207万元,税额65.602013万元;
– 乙公司:价税合计405.85305万元,税额58.97011万元。
两个加起来,税额合计124万余元。这些发票已经全部抵扣。
案发后,时某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在侦查阶段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又退缴40万元,审理过程中把违法所得全部退清。
判决结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量刑档位怎么看:10万、50万、500万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分三档:
– 虚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把这个框架量化得很清楚:
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对照本案:税额124万余元,落在”数额较大”这一档,法定刑三到十年。最终判到三年并适用缓刑,靠的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这三项。
四、企业主最容易踩的两个认知
第一,把”补缴”当成万能钥匙。 补缴、退缴确实非常重要——本案从退缴50万、退缴40万到全部退清,每一步都在量刑里体现了。但它解决的是”从轻””从宽”,解决不了”有没有犯罪”。罪名的形成节点是”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抵扣”,事实一旦固定下来,剩下的空间只在量刑。
第二,”大家都这样”不是理由。 我见过太多案子是财务拿方案、老板签个字就过去了。第二百零五条的追责对象,从来不止开票方,买票方、介绍人、经手人都在里面。
五、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钱都退回去了,还会坐牢吗?
不一定。本案就是判三缓四。但能不能缓,看刑法第七十二条那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都是往”情节较轻”上靠的材料。
问:我们公司只是买了几张票,金额不大,会不会没人管?
现在税务和公安之间的数据比对是常态化的:进销项商品品名对不上、资金回流、同一批票在多个公司之间转,都会触发预警。十万元就是一个门槛,别用”金额不大”安慰自己。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刚被税务稽查或者刚收到公安的电话:这是最关键的时间点,因为虚开类案件往往是”税务移送”进来的,移送之前和移送之后,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票的来龙去脉整明白——有没有真实交易、谁介绍的、手续费怎么算的、抵扣了多少、有没有资金回流。这些东西你自己心里先有一张表。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笔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明细、公司的资金流水,以及有没有做过笔录、签过什么字。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