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元氏这起案子:许可费损失评估1816万,判三年六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类咨询,这两年明显多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从原单位出来,带着自己参与做的技术去了新东家,或者拿技术入了股。当时觉得是”我的本事”,几年后警察上门,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石家庄元氏县就有这么一起案子,判决时间是2020年12月10日,案号(2019)冀0132刑初211号,元氏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下面按时间把这件事从头走一遍。

一、2008年到2014年:一项技术是怎么来的

元氏县槐阳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元氏县槐阳碳素有限公司、槐阳热电厂)从2002年开始做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石墨化加工。传统的坩埚式工艺产量低、能耗大,公司从2008年开始研发一种新路线——用箱式石墨化炉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也就是”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

2014年,这项技术研发成功并投产。此后公司全部产能转向锂电池负极材料,同行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10%左右。

这意味着什么: 判决书里专门写了公司为保护这项技术做的事——与研发小组组长签订保密协议,由组长向小组其他成员转达,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两句话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里是绕不开的前置条件。

二、2015年7月29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公司把这项新型生产工艺的核心技术,一种艾奇逊石墨化炉用箱体,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是2015年12月23日。

这意味着什么: 专利和技术秘密在这类案子里常常同时出现。本案鉴定比对的对象,就是”石墨化炉用箱体构造中的底板、箱壁侧墙、沉降板及箱体内置加热体的组合”。

三、2012年到2015年:被告人在这个小组里

被告人耿巨泉,1965年5月15日出生,元氏县人,中专文化。判决认定,他2012年1月30日经公司高层会议决定加入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炉研发小组,任组员,协助组长开发这项技术;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都能对上。

2015年2月之后他因病不再上班,公司3月停发工资,6月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解除劳动合同。

四、2015年5月到7月:技术入股和”技术负责人”

判决认定,2015年5月到7月,耿巨泉私自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赞皇汉能合作建厂,把这项技术投入生产;2015年7月左右,他又把技术披露给瑞盛公司使用,并在瑞盛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

2015年9月,他把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炉及石墨化工艺申请了发明专利。经鉴定,该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槐阳锂能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体现的所有相关技术特征。

五、两份鉴定意见:259万和1816万

– 槐阳锂能这项技术的研发费用评估值:259万元;

– 耿巨泉侵犯该技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许可费损失评估值:1816万元。

六、2020年12月10日:判决

法院认定他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他人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按判决时适用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这里要说明一句: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已经改成”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给出的数额参考是,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现行条文与旧解释的表述衔接,个案里要看适用哪一版。)

七、判决里有一处对辩护很关键

公诉机关提出,耿巨泉2015年7月到2019年1月在瑞盛公司实发工资1572197.26元,应作为违法所得。

法院没有认定:这笔薪酬的取得,除了提供相关商业秘密,还包括他自身具备的技能、经验的付出等其他对价因素,公诉机关的证据未能对此合理区分,违法所得数额存疑,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

大白话说就是:不是进了新公司的每一分钱都算犯罪所得,能区分出”技术对价”和”劳动对价”的那部分,是有辩护空间的。

八、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技术是我参与研发的,跳槽带走算不算偷?

看两件事:原单位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保密协议、制度、权限管理都算)、你的职务行为形成的成果归谁。判决援引的一条法理是——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研发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人是单位。

问:只是”用在自己的新公司”,没有卖给别人,也算吗?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写的就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使用本身就在条文里。

九、如果你正处在这个位置

先别急着找人删聊天记录、也别急着去跟原单位”谈一谈”——这两件事都容易把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

你现在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把自己在新单位做什么、拿到了什么、公司给你开多少工资这几条线写清楚,越具体越好,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后面”违法所得”怎么认定。

第二件事,是把原单位的保密安排摸清楚:有没有签保密协议、协议范围写到哪一层、你的岗位和研发任务的边界在哪。很多案子的分水岭就在这里。

至于最后能不能判断出方向,我需要看的材料是:原单位的保密协议和保密制度、你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岗位说明、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和工资明细、以及技术比对的鉴定意见(如果已经出了)。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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