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组织考试作弊罪怎么判?19个一建考生、33万”保过费”,组织者判了两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每年考试季前后,总有人问:交几万块”保过”,到底靠不靠谱?下面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很直接——保过没成,钱要吐出来,人还要进去。

案子是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刑初108号刑事判决,2018年11月2日作出。两名被告人都来自石家庄。我按判决书的推进顺序,一段一段读给你听。

先看当事人。 被告人张某,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住石家庄市;被告人吴某,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石家庄市。

这意味着什么: 案发地和居住地不在一处,是这类案子的常态。考生在唐山考、培训班在石家庄招,办案机关可能是考点所在地的公安。

再看他们干了什么。 判决认定:吴某与张某事先预谋,采取招收考生收取费用、以作弊方式通过2016年9月24日、9月25日国家组织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张某负责招收学员及收取费用,吴某负责联系考点、准备作弊设备及答案等。

这意味着什么: 罪名是”组织”,分工只是内部的事。招生、收费、找考点、弄设备,出现在哪个环节,都会被算进”组织”里。

钱是怎么收的。 2016年4月,张某用个人微信发布了”一级建造师VIP培训班招生”信息,并在私聊中承诺交纳35000元、确保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杨某、金某、叶某、朱某等19名考生先后报名。为保证这19名考生能到吴某联系的唐山考点参加考试,张某事先联系其学生,将其中17名非唐山籍考生挂靠到唐山一家装饰公司,并由吴某联系在唐山市公安局工作的战友,为这17人办理了在唐山市居住的证明。2016年8月中旬,19名考生全部通过唐山考点报名审核,张某以每名考生先交付部分定金为名,共向考生收取人民币332500元。

这意味着什么: “保过班”的收费是有名字的——定金。这类案子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招生文案,基本是现成的证据链。

考试当天发生了什么。 2016年9月23日17时许,张某、吴某组织考生到公司会议室开会,吴某及其联系的两名提供作弊设备的男子(身份不详)将作弊设备发放给考生,并讲解了使用作弊设备接收答案的方法。9月24日,在唐山劳动技师学院、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两个考点的考试中,考生在使用作弊设备时被监考人员查获。张某在唐山国丰维景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吴某闻讯逃离,2016年1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这意味着什么: 一个是抓获,一个是投案。这两个字在量刑上的差别,判决里写得很实在——吴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部分。 法院认定: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利用作弊器材接收试题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张某一方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理由是二人共同预谋组织考试作弊,并积极招收考生、收取钱财,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

这意味着什么: “我只是跑腿的””我不管钱”这类辩解,要看你在整个链条里起的作用,不是看你自己怎么描述。

最后是判决主文。 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32500元上缴国库;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这条罪名的边界在哪,法律写得很清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哪些?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列得很细,其中第(三)项明确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条还规定了九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

(说明一句:这份司法解释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本案判决时间在前,所以法院适用的是刑法条文本身。)

如果你现在正被这件事牵着,两个提醒:

一是分清楚自己的位置。”招生的””收钱的””找考点的””发设备的”,在认定里的分量不一样,这直接决定辩护空间在哪。

二是到案方式很重要。吴某的投案被认定为自首并体现在量刑里;张某是被抓获的。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线索的阶段,”主动去说”和”被找上门”,是两条不同的路。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我只是帮朋友介绍了个”培训班”,收了两千块介绍费,也算组织考试作弊吗?

看你对”作弊”这件事知道多少、参与多深。这条罪名打击的是”组织”,介绍人如果明知是作弊班还帮着拉人、分成,是有风险的;如果确实不知情,那是另一回事。关键证据往往就是聊天记录。

问:我的孩子只是考生,用了设备,会被追究吗?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另有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作弊设备的考生,实务中常见的是取消成绩、禁考等处理,是否入刑要看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一句话: 交钱的想买”确定”,收钱的想赚”快钱”,最后是两份判决书和332500元的追缴——这类考试里没有”保过”这条路。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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