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做生意的都熟悉一种付款方式:手里没现金,就开一张承兑汇票给对方,”你先拿着,到期去银行贴现”。这本来是最常见不过的结算工具。但行唐有这么一起案子,被告人不是开票的人,是从网上买的票——两张,票面一共70万元。
行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洪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份判决里,”做错的”和”做对的”都很典型,一件一件看。
一、他做错的第一件事:从网上买票
判决认定的事实线很清楚。2016年9月以来,郑洪雷从被害人黄某经营的鸿浩煤场购煤。欠煤款12万多元时,他从网上购买了一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黄某。
黄某继续发货。到郑洪雷欠煤款30多万时,黄某拿着这张汇票去银行办理贴现——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汇票是假票。
之后,郑洪雷又从网上购买了一张4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黄某。经查,上述两张汇票均为假票。
“网上买票”这三个字,是整件事的起点。真实的承兑汇票有出票人、有承兑行、有票号,可以核查;从网上买来的,来源本身就说不清。
二、他做错的第二件事:把”付不了款”变成了”用假票付”
判决说理部分写的是:郑洪雷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利用假承兑汇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行诈骗,将所欠黄某17万余元煤款非法据为己有。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写的就是这个行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大白话说就是:欠钱是民事问题,拿假票去顶账是刑事问题。 两者的分界线就是”明知是假的还使用”。
三、他做错的第三件事:有前科
判决里另查明一节:被告人郑洪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犯罪前科,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四、辩护人做对的一件事:把票面金额打了下来
本案最值得拿出来讲的一段,在辩护意见里。
公诉机关指控时,两张汇票的票面金额是70万元。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两条: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假汇票的真实意思是暂缓支付货款;第二,诈骗类案件属于结果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金额应以其实际取得的财产金额和受害人的损失金额为准——本案实际拖欠被害人的货款只有17万元,不是票面70万元。
判决明确写道:”辩护人关于诈骗金额应按17万元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及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这是这类案子里最常见、也最有效的一条辩护线:票面金额不等于诈骗数额。
五、现在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把”票从哪来”这条线说清楚。 是别人给的、买的、还是自己改的?有没有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快递信息?这决定的是”明知”能不能被认定。
第二件:把实际取得和实际归还的钱算清楚。 判决采纳”按17万元认定”,理由就是实际损失。这部分的凭证——转账记录、收货记录、还款凭证,都要归拢。
第三件:有前科要提前准备。 郑洪雷的前科(2008年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里被作为从重情节写明。前科不是秘密,早说明比被查出来好。
六、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欠钱不还和票据诈骗,界线在哪?
在”有没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单纯的欠款、拖欠货款是民事纠纷;一旦拿假汇票去顶账、骗取对方继续发货或供货,就可能越过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判决认定的关键句是”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
问:票据诈骗罪的刑档怎么划?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分三档:数额较大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认定数额巨大,判五年八个月。
你在哪一步
如果对方刚发现票是假的、还没报警:这是解决纠纷成本最低的窗口。把钱补上、把真实票据补上、把话说清楚,比等到报案之后再说有用得多。
如果已经报案、公安找过你: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别去”补”材料——假票的来源、购买记录、资金流水,这些都会形成证据链,后补的东西很容易被看出来。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两张票据本身或复印件、购买票据的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与被害人的交易和还款凭证、本人的到案经过说明,以及有没有前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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