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怎么判?赛罕区这起案子:4人下池、4人没能上来,项目经理判三年缓五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一句可能不太舒服的话:在污水池、发酵池、地窖这类地方,下去救人的人,往往比第一个下去的人更危险。 呼和浩特赛罕区发生过一起事故,四个人先后下池,四个人都没能上来。

案子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下面把几个”当事人以为的”和”法院认定的”摆在一起,你看差别在哪。

你以为:是工人自己没系安全带,责任在他自己

法院认定:直接原因是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14年4月28日下午,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在建的废水处理站内,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公司的员工在进行污水处理调试和清理作业。看到好氧池内有包装纸片和木板等杂物,被害人刘某某在没有系安全带和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池清理,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落入池中。

随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先后同样在没有系安全带和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池救人,同样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落入池中。四人被救起后,经抢救无效全部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的直接原因是:康升环保(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安全告知,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没有对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没有启动通风系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

被告人孙某某是康升环保(天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项目经理,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工人自己违规”是真的,”施工方安全措施不全”也是真的——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看的是后一句。

你以为:我当天不在现场,人不是我操作出的事

法院认定:这条罪名的落点,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里有一处细节能够说明位置和结果的关系:证人作证时说,”事发当天孙某某回天津了,由我负责项目工作”。孙某某本人的供述也陈述了事故时他不在现场。

但法院认定的是:作为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人不在现场,不等于不担责任。 这条罪名的追责对象从设计上就是”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你以为:四个人是救人死的,这是意外

法院认定:后果就是四人死亡,且”情节特别恶劣”

判决的说理部分写得很直白: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给了两档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四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落在第七条这一档。

你以为:赔钱、拿到谅解,就不用坐牢了

法院认定:赔偿和谅解是量刑情节,罪名不会因此消失

判决记载:案发后,康升环保(天津)有限公司通过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公司对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家属予以赔偿,并取得了三位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废水处理站项目的总包方对被害人李某某亲属予以赔偿。

最终判了三年、缓刑五年,从轻的理由有三项:自首(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接到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赔偿解决的是量刑,解决不了定罪。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项目上还有总包方、还有现场管理,为什么先追项目经理?

这条罪名的认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里,孙某某的角色是施工方的废水处理站项目经理;事故调查组把施工方的安全管理缺失认定为直接原因。在安全事故类案子里,查的是职责的落点,不是谁在现场。

问:出了事故,第一件事该做什么?

从无数份判决的共同点看,两件事最要紧:一是如实报告、配合调查(不报、谎报、迟报本身就是另一条罪名);二是保留现场安全管理的过程记录——安全交底、培训记录、检测和通风的操作记录、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这些材料决定了”安全措施不到位”是一个长期状态还是单个疏漏,而两者的结论完全不同。

现在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把职责文件找出来。 任命文件、项目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书、岗位说明书——它们决定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决定你的辩护方向。

第二件:把安全管理的过程材料理一遍。 安全警示和安全告知的设置记录、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通风系统的运行记录、安全培训和交底记录、劳保用品发放记录,一样一样对。

第三件:把赔偿和谅解的凭证留好。 本案是缓刑,赔偿和谅解是写在判决里的从轻理由,材料齐全与否直接影响量刑。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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