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两次只赚了200元,判了八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在很多人的理解里,”介绍”是个很轻的词——不过是牵个线、搭个桥,成不成还两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2刑初412号判决的这起案子,可以用来看清法律是怎么算这笔账的。

先把结果摆出来:两名被告人,一个判了十个月,一个判了八个月,都不是缓刑。而他们从这件事里赚到的钱,一个是200元,一个是802.5元。

钱和刑期放在一起看,落差就在这里。

第一笔:1500元里,她拿走200元

2022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志通过微信介绍王某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处,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对方支付1500元,刘某志转给王某1300元,自己留下200元。

这是她在这件事上的全部获利。

第二笔:1800元里,他拿走400元

2023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介绍王某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处,对方支付1800元,王某转给张某400元作为介绍费用。

同一个人,同一件事,不同的人在不同环节抽走不同的钱。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典型的结构。

第三笔:802.5元,对应的是十个月

张某的第二次是2022年2月2日前后,他通过微信介绍吴某明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恒大御景半岛3号公寓4012房间,对方支付1101.5元,张某向对方支付699元,自己抽取402.5元。

两次加在一起,张某的违法所得是802.5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第四笔:她获利200元,为什么也是八个月

刘某志除了前面那200元,还有一次介绍因为对方获利不多,她没有收取提成。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两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00元和802.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为什么钱这么少,刑期还是实刑?因为刑法第359条第一款的第一档,量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档里没有”数额门槛”这个说法——构罪看的是行为,不是获利多少。

换句话说,”介绍”这个词在法律上是动词,不是形容词;它描述的是一种促成行为,不是一种态度。获利多少,影响的是刑期轻重,不是罪与非罪。

两个从轻情节,都落在法律条文里

刘某志的从轻有两个原因:一是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二是她存在介绍未遂的情形,依法从轻。

张某的从轻原因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两人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酌情从轻。

即便如此,最终的量刑仍是实刑。这一点,和很多人”退钱就没事了”的预期不一样。

一句话,加一份材料清单。

一句话:在这类案件里,”我赚得少”不能当辩护的全部理由——它只在量刑阶段起作用,定罪阶段看的是行为本身。

如果你或家人正在处理这类案子,可以先把这几样东西整理出来:涉案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相关的到案经过(是主动到案还是被抓获,这直接关系到自首能不能认定)、已经退缴违法所得或退赔的凭证、以及任何能够说明参与程度的材料。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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