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2013年夏天,石家庄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能人”。
对方自称张亚清,说自己是省里政法机关的秘书,手上有关系,案子上的事他能”运作”。为了这句话,两个人先后交出去5万元。
直到2013年10月12日有人报案、10月21日这位”张秘书”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这个身份才被戳破——他其实姓徐,无业,跟任何机关都没有关系。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00136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冒充身份骗钱,为什么不按诈骗罪判?
这是这类案子最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在”骗钱”这一层上确实重合,但两条罪保护的东西不一样。
诈骗罪看的是被骗走的钱,在刑法第266条;招摇撞骗罪看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行为本身,在刑法第279条。冒充身份去骗钱,往往一个行为同时踩到两条罪。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办法是:既冒充了身份、又骗到了钱,通常按招摇撞骗罪来定,骗到的财物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就是如此。徐某冒充的是省里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个身份本身就是定罪的关键;骗走的5万元,进了量刑的账。
还有一档要注意:刑法第279条第2款专门写了一句话——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同样一个数额,冒充警察比冒充其他身份,量刑上要吃亏。
钱退了、对方也谅解了,为什么还是判了刑?
2014年5月14日,徐某的亲属代他退还了3万元赃款,两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还放弃了剩余2万元的追偿。从被害人的角度,这事算是了了。
但在刑事程序里,退赃和谅解是”从轻情节”,不是”免罪情节”。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解决的是”被害人的损失”;而招摇撞骗罪要追究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两者是两笔账。退钱能让量刑往下走,但罪名成立这件事已经定性了。
在办案实务中,这两笔账必须分开看:退赔是把损失补回去,谅解是让被害人不再追究;罪名和刑期,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事。
判了缓刑,是不是就等于没事了?
判决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个结果的意思是:两年的有期徒刑暂不执行,给三年考验期。
三年里,被宣告缓刑的人要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督管理、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要报批。考验期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缓刑会被撤销,收监执行原判的刑罚。
刑法第72条把适用缓刑的条件写得很清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条都要满足才可能缓刑——本案退赃、谅解、当庭认罪,都是往里加分的情节。
一句话总结:缓刑不是无罪,是一条拴着绳子的自由。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只是刚被传唤、问完话回家,或者家属接到了拘留通知书,事情还在早期,方向还有得选。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钱是怎么出去的、当时对方是怎么介绍自己身份的”这段事实,按时间顺序理清楚。这一段既是公安侦查的重点,也决定了后续能不能往”情节较轻”的方向争取。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对方给过的任何身份说辞(名片、证件截图、他人转述)、已经谈成的退款或谅解凭证。有这些,第一次沟通就能给出基本判断。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