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很多人对”寻衅滋事”有误解,以为就是街头闹事、打个架。呼和浩特赛罕区这起案子说明:真正决定刑期的,往往不是拳头,而是角色。
一、事情发生在2017年,判决在2020年
案件事实要追溯到2017年5月27日中午。
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售楼部内,被害人苏某被一伙人持械殴打,经法医鉴定,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刑初31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指示他人到场殴打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一件事里的其他人,判决结果不一样:
直接动手的韩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家属赔偿被害人10万元并取得谅解;
另一名参与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汪某某则是在2020年1月14日在呼和浩特市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前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为什么指使的人判得更重
对比一下就清楚了:
动手的判一年,指使的判三年。
差别在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划出的那条线: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指使他人到场打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行为:起意、组织、安排人手,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而直接动手的人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若被认定作用相对次要,量刑可能低于指使者。
再加上本案的几个具体情节:事隔近三年才被抓获,不属于自首;有故意伤害罪前科;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 这些一起把刑期推到了三年。
三、寻衅滋事的”四种情形”和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四种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前四种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件打人事件,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社会秩序”,以及是否具有”随意性”。这一定性差异直接决定量刑框架,也是这类案件辩护中最先要过的一关。
四、两个常见问题
问:赔偿、谅解书写了,能不起诉或者判缓刑吗?
答:本案赔偿1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是直接动手的一方,他判的是一年;指使者被抓获、无谅解情节,判了三年。谅解书是量刑情节,不是免罪金牌,尤其在有前科、未主动到案的情况下,作用会明显打折。但反过来,如果及时赔偿、取得谅解并具备自首情节,争取缓刑的空间会大很多。
问:事情过去三四年了,还会被追究吗?
答:本案事实发生在2017年,被告人在2020年被抓获并判刑。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期限远长于一般人的直觉,且案件一经立案、上网追逃,时间就不会成为”安全垫”。真正影响结果的,是到案方式和到案后的态度。
五、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已经收到拘留通知书,先确认三件事: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当事人在共同犯罪里被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有没有赔偿到位、取得谅解。
最要紧的一件事: 尽快固定当事人在事件中的具体作用——是谁先起意、谁叫的人、谁在场、谁动的手。这一条决定主从犯认定,也决定量刑档。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拘留通知书、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如涉及叫人和联络)、现场监控与证人情况、赔偿与谅解材料、有无前科、到案方式(自行到案还是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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